⑴ 未实际缴纳的社保可以税前扣除吗
做工资的时候如果还没交,而之后实际是交了的,那么自然是可以扣除了
⑵ 公司不给员工交社保,那所发的工资能所得税前扣除吗
按照规定,不签定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的,所发工资不能税前扣除。
⑶ 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工资能作为成本入账吗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员工工资计入成本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否则不能作为成本入账!现在社保要地税代收,就是要把这个跟成本税收等挂钩起来,确保员工的社保问题得到落实。
⑷ 企业负担员工个人部分社保费能否税前扣除
不能扣除。
社会保险主要通过在一定范围内筹集社会保险资回金来答提供社会保险资金,并在遇到劳动风险时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为工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劳动者只要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
(4)未缴纳社保的那部分工资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扩展阅读:
根据上一年一月至十二月的员工全部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确定。每年确定一次,确定之后,一年之内不会更改。报告和调整社会保障基数的时间通常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为支付基础,职工的一半为上年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在收入中,支付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公告核实。
⑸ 没有缴纳社保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扣除吗
在汇算清缴的复时候,制一般是按你在劳动局备案的人数来确定你发工资的人数的,在审计的时候,应该就给你们提出这个问题才对,没缴纳社保,肯定就是没在劳动局备案,所以你们的工资是肯定不能扣除的。另外,工资总额就是指你所计提的应付工资贷方本年累计数。
⑹ 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请问这部分工资支出在税前可以扣除不
在职职工人数应该按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计算,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违反劳动法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⑺ 没交社保的员工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若是这些职工的工资薪金均依法申报了个税且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则允许税前扣除,与是否缴纳了社保无关。若不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7)未缴纳社保的那部分工资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扩展阅读: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5、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⑻ 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工资能作为成本入账吗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员工工资计入成本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否则不能作为成本入账,现在社保要地税代收,就是要把这个跟成本税收等挂钩起来,确保员工的社保问题得到落实。
二、下述5项原则虽没有提及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可能各地的税务机关对如何确定“单位员工”的判定标准上也许有不同的掌握,因此建议必须咨询负责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来确定所在地区对这项政策的执行情况。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8)未缴纳社保的那部分工资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扩展阅读: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⑼ 企业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公司没有给员复工签劳动合制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这明显是违法的。
按劳动合同法,如果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缴纳社保,对员工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议去详细了解一下。
不知道你说的工资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如果是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是在税前扣除的,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了(工资已记入成本,企业的利润中已经扣除了工资支出)。
至于股东需不需要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保的问题,与单位有没有劳动关系,是判断的标准。如果股东仅仅只是出资,或占有股份,没有直接在单位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即没有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就没有不需要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保。
⑽ 未给交社会保险的员工其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不知道内这部分工资可不可容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