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卡没下来生育能报销
参保后社保卡还没有办下来的情况下就医的,由参保人员先用现金全额垫付医疗回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答成实时结算。
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费用,要等拿到社保卡后再按照原来结算时的流程办理到医院医保中心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这种情况下,参保员需要主动出示《新发社会保障卡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发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的信息,并上传费用明细;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
参保人员应等社保卡办下来后,再持社保卡按原结算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㈡ 有社保卡 生孩子怎么报销
首先你必须得连续缴满一年生育保险才能报销,生育保险包含在医疗保险里面的。 去社保定点医院(一般大点的医院都是),带上自己的社保卡,身份证。在医院里就可以报销。医院有社保出院结算窗口。
㈢ 社保卡生育能报销多少
有医抄保,生育能报销。袭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㈣ 社会保障卡生育能报销什么具体多少
首先交满生育保险满1年(大部份地区规定)以上,符合计划生育,然后必须填好“异地生育申请表”交给厦门社保局,并且得到厦门社保局允许可才以异地生育。如果在厦门社保指定的医院生育,可以报5个月的缴费基数加上生育费用,基本上也就顺产1000左右,剖腹产3000左右,还有些检查费用的报销,因为基数不同各地不太一样。如果你申请异地生育,厦门的社保局同意了,那么报销比例是一样的。 你说的报销工资说法不太准确,应该叫报销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生育津贴公式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所以不是以实际得到工资标准支付,而是以缴费基数来算的。产假天数:妊娠12-16周(含)流产 30天 ,妊娠16-28周(含)流产 42天,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 90天,正常生育 90天,难产生育(产钳助产、胎吸、剖宫) 90+15=105天,多胞胎生育 90+15*(胎数-1)天。全国标准都不太一样,但差别也不大。生育津贴是由社保局给的。
㈤ 我老婆生孩子,可以用我的社保卡可以报生育保险吗怎么报
可以报,我老婆之前没买生育险,就是用我的报账的,只是会少很多,每个地区不同,需要问问当地社保局,或者问你们公司财务人员咨询
㈥ 社保卡内包含生育保险吗生完孩子怎么去报销是不是夫妻两个人的社保卡都能拿去报销
社保卡内包含生育保险,需要女方的社保卡,因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的报销途径:
1、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凭社保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6)社保卡生育可以报销吗扩展阅读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九条,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条,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