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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买的几档才可以医院通用

发布时间:2021-01-18 03:08:39

❶ 我的是三档社保,我可以自己选择三甲医院的吗

医保定点是不分一档二档的,只是在同一个医院档次不同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不同而已。

社保卡是否可以在各级医院🏥定保才报销

在正规医院都可以刷卡

❸ 深圳社保卡医疗保险一档,去医院看病要满多少钱才能用有这限制吗去药房买药店员说余额最低4000才能用

这个和余额没有关系吧,医疗保险使用和医保卡余额多少没有关系,只要按时缴纳医保,就不会影响医保报销

❹ 社保卡什么医院都可以用

不是的,有的医院不能报销。在不能报销社保卡的情况下缴费(以金华市为例):

(一)报销票据资料(所有报销资料需提供原件并加盖医院章):

普通门诊报销(异地限个人账户),发票原件、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慢性病种、特殊病种报销:现金支付发票原件、有详细就诊记录的特殊(慢性)病种专用病历本、处方、费用清单;住院报销:发票原件、出院记录、总费用清单。

外伤需填写“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外出就医情况说明表”;生育费用报销带上生育登记服务卡及小孩出生证明的原件。企业退休异地安置(居住)人员两年一次体检待遇报销:体检发票原件。

(二)报销身份资料(提供原件):

参保人本人办理报销的,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由他人代办报销的,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代办人身份证;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办理报销的,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户口本或出生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及其银行账户。非监护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社保卡买的几档才可以医院通用扩展阅读:

(一)社保卡报销:

正常享受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在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除已办理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异地外派、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需在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或电话进行备案。在市区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二)社会保障卡制卡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社会保障卡制卡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等领到卡后,带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如果是住院医疗费用,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全额现金垫付挂账,等领到卡后,再到医院结算,退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❺ 深圳二档社保卡可以在医院使用吗

可以使用。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5)社保卡买的几档才可以医院通用扩展阅读:

深圳社保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❻ 社保卡每次进不同的医院都要重新备案吗

社保卡去当地的医院就医,是不需要重新备案的,但是要去异地的医院就医,就需要备案了,而且要有当地医院的转诊手续。

❼ 中医院几档的社保才可以报销

只要是交了社保,都是可以报销的。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转诊转院结算: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

❽ 用社保卡看病是不是在任何一个大医院都可以用

1、首先,明确自己医保类型,是住院医疗,还是门诊也可以报销的。只是住院医疗的话,只有住院才享受报销待遇。

2、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行,一般当地公立医院都是医保定点医院。

❾ 请问深圳二档社保可以帮定医院的吗,可以直接用社保卡去医院看病的吗

可以。根据《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一步保险人在市内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基本医疗保险二等保险的病人访问选定的社区保健中心,并在定居医院的同意下,可以在选定社区健康的同一定居医院的其他固定地点社区保健中心就医中央;对城市主要医疗机构的门诊访问;
(3)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方被保险人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经住院医院同意,可在同一定居医院属下的其他指定社会医疗中心就诊选定的社区卫生中心;该市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现严重疾病;他们在选定的社区卫生中心的定居医院住院;
(4)根据《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三级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选择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门诊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利用单位选择有用人单位的,应当自行选择无用单位。
对于14岁以下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二等保险可选择市内社区保健中心或二级医院作为门诊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自变更生效后的下个月起,可以变更选定的社区中心或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到变更后的社区保健中心或指定的门诊就诊。
(5)根据《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
如果基本医疗保险第二级保险门诊医疗转诊,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方保险门诊和医院转诊,应由原定居医院批准。推荐人应该参考每个级别或推荐到具有专业知识的城市同级医疗机构。转院到医院应向转诊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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