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能否不按职工应发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吗
不可以,如果不按应发工资缴纳则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北京未按工资缴纳社保扩展阅读:
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金额30000元以上的,将按三倍标准罚款。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而此次制定的新标准涉及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26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将近几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容统一纳入并加以细化。
据介绍,在一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经常会设定行政处罚幅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机关则会视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具体情况,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终的处罚额度。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随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新增加的一些条文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原先所设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
为保证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规范自由裁量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㈡ 社保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我该如何维权
社保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2)北京未按工资缴纳社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㈢ 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可要求劳动仲裁补偿吗
你问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非常常见的。绝大多数的公司,他基本上都没有按照,自己实际的工资基数,去交那这个社保的。
因为这个问题很简单,这样的话他按着比较低的基数,去给你缴纳社保,对于他们公司来讲可以减轻一笔支出,为公司带来一定的好处!
你可以保存劳动合同等证据,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局进行举报和投诉。
但是,一旦通过自己的工资基数去缴纳社保的话,那么可能自己工资到手的钱还会减少,因为毕竟自己的工资基数大多数人都会高于这个最低缴费基数的一个水平。
㈣ 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如何追讨
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交纳社保,这也是大家常常遇到的问题。要吃哑巴亏,当然不。那如何追讨呢?
一、对于企业隐瞒社会保险缴费数额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你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让他们按正常程序补缴,同时把利害关系讲清楚,受处罚时的负担情况;
二、协商不成时,可以走劳动仲裁的程序,直至到法院起诉,但要注意诉讼时效;
三、也可以同时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有个人工资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㈤ 北京市用人单位10月份工资以开,但社保没给缴纳怎么办
北京市用人单位四月份工资开了社保缴纳,应该一块缴纳了,我们这地方的都是都在11月份把社保全部缴纳全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