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和医保账户的密码一样吗
社保卡的金融帐户和社保帐户,可以分别设置密码,也可以设置成一样的,社保功能也可以不设置密码,但是银行卡功能必须设置密码。
B. 金融社保卡和普通社保卡的区别
1、账户资金来源:
金融社保卡: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普通社保卡: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组成,个人账户的资金包括职工个人每个月的缴费和企业的缴费,约为职工工资的4%。
2、使用功能:
普通社保卡主要包括:
①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②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③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④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在职人员起付线标准1800元/年,退休人员起付线标准1300元/年。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需要交全款,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只需要缴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
⑤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⑥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⑦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金融社保卡主要包括:
①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
②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服务,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与金融支付业务的协同办理。
③金融账户可领取医疗费用报销返还、养老金等社保待遇。
④社保卡金融账户免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挂失和解挂失手续费,还能享受省内跨行取现每月前3笔免收费的优惠,享受特约商户消费折扣优惠。
3、使用方法:
普通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市医保局向参保人拨付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不需前往服务银行激活医保个人账户。
金融社保卡:必须到银行柜台激活才能提现、转账、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社保,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保卡还有个金融账户 激活可当银行卡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医保卡岂能变成“购物卡”
C. 社保卡的金融账户是什么样子呢
社保卡归税抄务局征收后不再存入中间过渡账户也就是金融账户,而是直接到国库。所以可操作性远远低于从前,也更保障了社保资金的安全可靠。
以前部分地方社保卡和某银行卡捆绑在一起,是在征收制度不全之下的产物,如今这样的模式早已经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用社保资金投资是国家专业机构操作的,这个账户有别于一般金融账户,而且受到国家的保护
D. 社保卡中的金融账户有什么用
领到社保卡后,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到开户银行激活金融回功能,根据银行规定答激活借记功能并设置金融借记账户密码,激活成功后,就可以当银行卡使用,该手续不可代办。
社保卡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金融等服务,由于采用了芯片技术,新社保卡的安全性也更强。只是,只限在境使用,目前暂不支持贷记功能,但是省跨行取现免费。
(4)金融社保卡金融账户和社保账户的区别吗扩展阅读:
社保卡的其他功能: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E. 确认金融社保卡卡为社保征缴和待遇发放帐户是什么意思
金融社保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金融社保卡既是一张社会保障卡也是一张银行借记卡,即一卡两用。
目前参保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等业务,需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供银行账号办理,当银行账号因各种原因变更时,若未及时到社保窗口申报,将影响参保人社保业务的办理。
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需在发卡银行激活后方可使用。
(一)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且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
(二)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但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
(三)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
金融账户因挂失、注销、冻结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参保人可前往金融社保卡办理银行各网点申请增加本行其他借记卡账户或中、农、工、建、招五家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5)金融社保卡金融账户和社保账户的区别吗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