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杭州市的社保工资申报在那里申报求步骤新手第一次做。
开通网上申报的可以上社保局官方网站申报,没有开通只有去社保局喽!
② 2017杭州社保缴费时间每月单位几号前申报新增人员名单才可以当月就开始缴费
17号之前增员,当月来生效,具自体如下:
每月27至当月12号(可以现场办理),当月生效。
每月27至当月17号(可以网上办理),当月生效。
如果17号以后增员的就算次月生效啦,可以申请往前补缴三个月。现场办理补缴时间27-12号。网上办理补缴时间27-17号,网上办理补缴需要增员时一起提交。
杭州市社保网上办理流程
③ 杭州社保缴纳时间规定
在登记当月或者次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当月或者次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用于购房、落户、入学和小客车调控管理等时,该职工劳动关系形成当月和次月的社会保险费,视为连续缴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申报。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查无下落的,以公告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杭州市社保上年平均工资申报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收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2、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④ 2019年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杭州市社保最低缴基数企业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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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保政策明确规定:职工的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的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只有职工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才可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
⑤ 2019年杭州市区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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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版表填写说明如下:
1、本申权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2、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主表;
3、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主表。
4、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按照员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作为员工的社保缴费工资。刚入职的员工,可以用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工资作为新员工社保的缴费工资。
⑥ 杭州市社保每月多少号之前可以在网上办理人员新增和减少
杭州市没有具体规定多少之前办理人员新增和减少,只要是签订合同关系满30日的,就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当月确定、次月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而办理人员减少的,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减少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
(6)杭州市社保上年平均工资申报扩展阅读:
如果是单位办理分为窗口办理和网络申报两种,窗口办理最迟12号,网络申报最迟是17号,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参保最迟是每月27号,因为27号晚上杭州银行下班时候会统一对每个个体账户进行扣款。
缴费单位(人)应于每月1~15日申报缴费,2010年1月1日起实现税费征缴同步,即社保费的申报期限调整到每月15日前,且不因放假而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政府网-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⑦ 2019年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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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参保:
(1)2014年社保参保基数范围:内2226--11130元;(该基数为2013年省容平均工资的60%—300%,2014年7月调整,1——6月基数不足部分需要补缴)
(2)个人部分缴纳比率:
养老保险:8%
医疗保险:2%
大病救助:3元
医疗互助:1元(杭州市区企业,余杭萧山区无)
失业保险:0(农业户口)
1%(非农业户口)
如按最低基数缴纳个人需要缴纳的金额为:
农业户口:226.6元
非农业户口:248.86元。
(3)单位部分缴纳比率:
养老保险:14%
医疗保险:11.5%(杭州市区)
8.5%(余杭区)
生育保险:1.2%
失业保险:2%
工伤保险:0.5%/0.8%/1.2%(以单位行业类别确定)
2、个体参保
(1)社保参保基数范围:2672.46--10021.74元(该基数为2012年省平均工资80%—300%,2014年1月起实施,根据社保部门下发通知确定)
(2)缴纳比率:
养老保险18%
医疗保险:9%+4元(杭州市区)
7.5%+3元(余杭区)
杭州市区最低缴纳金额:786元
余杭区最低缴纳金额:685元
⑧ 杭州社保缴费基数怎么定我上年度平均每月的工资是6000,那我的五险一金个人和单位应该各交多少
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纳1071.93元/月和1786.55元/月。
年中结算前,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减少时,应当同时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确定当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并应当对当年参保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和预交社会保险费的差额,予以补(退)收。
上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含公布当月),办理参保职工减少的,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上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8)杭州市社保上年平均工资申报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和年中结算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征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暂定当年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即有上月缴费基数的,暂按照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
2、无上月缴费基数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的缴费水平核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未如实申报的,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⑨ 杭州市查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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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报道:2017年1月月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杭州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将按照新标准缴费,标准为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缴费比例固定为18%不变,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的80%-300%之间自行确定。
举例来说,以月平均工资4031元、月缴费基数比例80%的标准来计算,该员工的月缴费基数为3224.8元。按照18%的月缴费比例,则该员工每月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为580.46元。即4031元×80%×18%=580.46元。
新标准中的主城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但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按新标准缴费。此外,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市本级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须缴纳366.79元,其中包含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3元和医疗困难救助金1元。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1.67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新缴费标准于2017年元旦起执行,参保人员需及时在扣款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若扣款不成功,将会影响到自身的社会保险相关权益。
PS: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会保险征缴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新的社保缴费基数。
部分资料来源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⑩ 杭州市网上怎么办理社保减少申报
杭州市没有具体规定多少之前办理人员新增和减少,只要是签订合同关系满30日的,就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当月确定、次月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而办理人员减少的,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减少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
(10)杭州市社保上年平均工资申报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者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按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