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7年厦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厦门外来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回14%,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答: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4%,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不用缴纳;
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
厦门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
医疗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
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8%,个人缴纳2%;
失业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不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纳。
『贰』 厦门社保缴费公司和个人比例是多少
企业必须参加的险种要看当地劳动局的要求以及企业的性质来决定。 缴费的多少除了比例外专,还取属决于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则来源于员工的工资总额的年平均值。企业应该按照员工的税前实得工资来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5%、1%或1.5%取决于单位的经营性质 生育保险单位0.008%或3%根据当地社保要求 医疗保险各地均有不同标准,但原则上单位多缴于个人,属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险
『叁』 厦门社保缴费公司和个人比例
厦门本市市民社保缴纳比例如下:(最低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即3357*0.6=2014.2)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4%;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5、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二、外地人员社保缴纳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8%;(缴费基数: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100元。)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4%;个人缴纳比例:2%;(以2014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即2014.2元)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5、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职工个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肆』 厦门个人社保缴费应交多少钱一个月
看缴费基数,最低的基数是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伍』 厦门社保公司缴费比例
『陆』 厦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社保费用的多少,主要看你选择怎么样的缴纳基数。以厦门社保举例,目前2020年专9月份的社以最低缴纳基属数1800元来计算的话,职工社保费用一共需要缴纳530.49元,其中个人需缴纳222.77元。
其中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9元,医疗保险的2%——69.77元和养老保险的8%——144元,共计222.77元。
而企业部分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生育保险的0.7%——24.42元,残保金的0.8%——39.11元,医疗保险的7%——244.19元,共计37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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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厦门医社保每个月交多少钱
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工资8%和2%的比例缴纳。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和2%的比例缴纳。
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7)厦门社保卡缴费费率扩展阅读: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结算完毕。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