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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社保单位缴费发给个人

发布时间:2020-12-28 10:34:15

㈠ 湖北省社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所缴比例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个人和企业分别缴纳的,一般企业占大头(全国各地缴费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缴费比例为:

1. 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9% ,个人缴纳8%

2.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0.8% ,个人缴纳0.2%

3. 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10% ,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需要个人缴纳的,全部由企业缴纳。而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则需要全部由个人负担了。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

㈡ 单位社保转个人怎么办理

离职后原单位停报缴纳社保费,以个人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离职后单位社保是不需要转成个人缴纳的‍,你的社保便自动转到流动人口社保窗口了,自己去社保局交社保就可以了。

材料是: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到当地税收社保窗口办理,也可以网上申请。


(2)单位将社保单位缴费发给个人扩展阅读:

个人缴纳社保的两种方式

1、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

换工作导致社保中断,可以转为个人缴纳职工社保,各地规定略有不同,下面以成都为例介绍一下个人缴纳职工社保的规定。

人社局规定:在本市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且目前中断缴费的居民,可以申请个人缴纳职工社保,本人持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续保人员还需提供社会保险卡)。

并提供符合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银行账号(用于办理银行代扣业务),到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体参保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个人代缴社保

对买房、买车、落户有需求的人,可以选择代缴社保,以保证社保不断缴。代缴社保是将个人社保挂靠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缴纳方式与职工社保一致,都是依据一定缴费基数,按照比例缴纳社保。

唯一不同的是,个人要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包括上班时企业缴纳的那一部分。同时,还要给代缴机构缴纳服务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保转移

㈢ 个人缴纳社保与单位缴纳有何区别

从某种抄角度来说,个人和单袭位缴纳社保,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了解一下。
1、缴纳的险种不同: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社保只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缴费费用不同:公司缴纳社保,是公司缴纳大部分费用,职工缴纳小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公司负责缴纳;个人缴纳社保只有养老和职工医保,自己缴纳费用要高很多,而且缴纳险种也很少。
3、缴费基数不同: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按照基本工资基数来算的,现在不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缴纳社保,选择给员工进行补贴,这些行为是违法,不可取的,企业必须为每个员工缴纳社保;个人缴纳社保,缴费基数分为中、高、低档次,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4、缴费情况不同:通过公司缴纳社保无论职工是哪里人,都可以在当地缴纳;但是个人缴纳社保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缴纳,外地人是不能在当地缴纳的,也就是说其他地区人不可以在北京缴纳。

㈣ 社保缴费单位变了对个人有何影响

缴纳社保,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单位负担20%,二是个人负担8%,单位缴纳部分进入社会专统筹账户属,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你所说的查询发现缴纳单位问题,与你个人今后所享有的权利没有冲突,能转移的只是个人账户的资金,你在哪里工作、就业,个人账户都可以跟随转移,也可以赚回老家(县市)。

㈤ 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请问如何做账全部步骤

不可以直接入管理费用。单位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实际上是给员工再次支付薪酬。因此这部分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反映,最后通过结转或提取列入成本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货: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5)单位将社保单位缴费发给个人扩展阅读: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㈥ 单位和个人社保缴费重复,如何处理

1、如果是同一个月单位为你上了保险,而你又以失业状态上了一份保险,版造成重复缴费的权话,社保部门一般会采取将基数合并计算的方式解决;
2、如果是因为在不同统筹地区重复缴费的话,原则上是到你退休之前合并账户时,由你自行选择重复时间段这两个地方的账户任意一个,另一个账户的个人账户部分清退给本人。

㈦ 请问: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单位给缴纳的社保能不能合并

同地区可以,异地不可以。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7)单位将社保单位缴费发给个人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㈧ 社保转移,现在只可以转个人的吗单位缴纳的不能转吗

社保转移,不仅可以转移个人的,单位单位缴纳的也会转移一部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第十九条【释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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