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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员工社保追缴

发布时间:2020-12-27 21:25:21

『壹』 我在公司做了5年,现在追缴社保,有人说,只能追缴两年。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如何处理员工社保追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贰』 用工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怎么才能追缴

职工缴纳养保险用单位定义务单位购买养保险违反律规定
《社保险》第十条内规定:职工应容参加养保险由用单位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劳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单位未依劳者缴纳社保险费劳者解除劳合同根据《劳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者用单位未缴纳社保险费解除劳合同用单位应向劳者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险》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权违反保险律、规行进行举报、投诉社保险行政部门、卫行政部门、社保险经办机构、社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举报、投诉应依处理;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权处理部门、机构处理权处理部门、机构应及处理推诿依向县级社保险行政部门等机关进行举报、投诉
劳合同》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合同已建立劳关系未同订立书面劳合同应自用工起月内订立书面劳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单位自用工起满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视用单位与劳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单位于用工起超月满未与劳者订立劳合同应向劳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根据情况视单位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合同且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合同期间二倍工资

『叁』 追缴五险问题

如果你在职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局告单位不给你办理社保违反劳动法的违法回行为让政答府督促单位给你办理社保关系缴纳五险现在你离职了就什么也谈不上了因为单位可以说你已经不是本单位的人了凭什么给不是本单位的人办理社保关系缴纳五险一句话就把你顶回来了

『肆』 在职员工追缴入职前7年的社保,受2年时效限制吗

在职员工追缴入职前7年的社保,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伍』 辞职后能向公司追缴三年的社保和其他赔偿吗

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而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而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这个仲裁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之日算起。

综上,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员工多次协商无果或是因此原因辞职,那么离职后,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依旧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原单位索取经济补偿和要求原公司缴纳社保。

(5)如何处理员工社保追缴扩展阅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陆』 职工社保可以追缴多久

根据你劳动合同来,如果你的合同明确,那就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如果没有,那就找工资发放单。根据具体发放工资的时间确定。

『柒』 社保追缴

建议这样做来:
1、找原单位协商自,要求单位为其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
2、单位不同意的话,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对单位没有给买社保的行为进行核查;
3、到法院起诉,理由为“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现在已经超过一年,在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受理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捌』 社保如何追缴

让单位补缴10
11月的
以朝阳单位为例
1、补缴历年社会保险业务

用人单位补缴历年社会保险,需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需登陆朝阳区社会保险网预约取号。

用人单位需在预约日期当天,持补缴业务所需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324室办理补缴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持稽核监察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收缴柜台办理补缴业务。

用人单位持备案表到财务收款柜台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由财务部门在备案表上作相应标识,以示手续办结。
2、补缴当年社会保险业务
用人单位补缴当年社会保险,按照上述流程第2步至第5步办理。

『玖』 追缴员工社保是的公司全部承担吗

社保都是公司一部分员工一部分,如果工资里面已经扣除个人那部分,个人就不用再交了

『拾』 离职快一年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社保吗

可以。

一、社保补缴方式:

1、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2、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3、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二、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三、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10)如何处理员工社保追缴扩展阅读:

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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