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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员工异地代缴社保

发布时间:2020-12-26 17:28:08

❶ 企业为异地员工缴纳社保有什么办法吗

1.通过在派驻地的分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
2.劳务派遣;
3.委托派驻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员工版代缴社保。
因为权我们公司外派到各个城市的员工人数都比较小,所以最后是选择和一家叫“壹人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

❷ 公司可否为员工缴纳外地社保

公司可以为员工缴纳外地社保。

驻外分公司社保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保局办理;通过人力资源(社保代理)公司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总公司员工异地代缴社保扩展阅读:

案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目前,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已从国有单位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并在一些地区进行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试点。

根据白皮书提供的数字,2003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621元,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506万人。2003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10373万人,全年共为742万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孟昭喜说,我国将制定相应政策,使灵活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在不同地区之间转移。

孟昭喜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正在着手研究解决进城农民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制定相应的政策,使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无论在哪里参保,社会保险关系也可以随之转移到他新的务工单位或者转到农村去。问题解决的关键是资金的流动。

❸ 如何处理与异地员工社保问题

1、如果由员工在户籍地申请自缴费,只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专,在公司参属保可以缴纳五险一金。

2、目前你们公司这种状况,可以在北京总公司统一给员工参保办理社保。也可以与员工协商解决,由他们自行选择参保地,或由公司以现金形式补偿。

3、如果员工选择在户籍地参保社保,由公司补偿现金的,可要求员工签一份自动放弃在北京缴纳社保申请,就不用当心日后发生法律纠纷了。

“2、目前你们公司这种状况,可以在北京总公司统一给员工参保办理社保。也可以与员工协商解决,由他们自行选择参保地,或由公司以现金形式补偿。

3、如果员工选择在户籍地参保社保,由公司补偿现金的,可要求员工签一份自动放弃在北京缴纳社保申请,就不用当心日后发生法律纠纷了。”

这是肯定不合法的,公司事后会有纠纷...
追答
是不合法,但也不违法。
如果员工自己不愿意参保,你可以强迫的了人家参保吗?如果人家的愿意是在户籍地参保,与公司协商以现金形式补偿自行在外地参保的,社保局也并没有处罚过相关的单位啊,关键是公司与员工协商妥善解决后,员工要写份自动放弃在公司缴纳社保的申请留给公司备案,以防社保局检查时误以为公司未为员工参保缴纳社保之用。

❹ 员工自己在异地缴纳社保,公司会有什么风险

如果员工来在异地是因为有单源位缴纳社保,由员工提供缴纳社保的社保局出具的缴纳明细,留单位备案后,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保。
如果员工在异地是个人参保缴纳社保,公司会因为未及时给在职本单位职工办理社保而要承担给职工补交社保、缴纳滞纳金、并且由社保部门罚款的处罚

❺ 能否以总公司的名义办理外地已注册分公司员工的社保

可以,但必须在总公司注册地参保。医疗、失业保险目前属属地管理,如果分公司离总公司远,分公司人员享受这些保险,可能不方便。建议养老、工伤可在总公司参保,医疗、失业、生育在分公司所在地参加。

❻ 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是否可以不再缴纳

需要的,只要是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没有任何借口不给员工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6)总公司员工异地代缴社保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❼ 异地上班 代缴社保

异地用工社保如何缴纳?文/洪桂彬某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我公司全国各地都有办事处,而公司总部也就是注册地在上海,请问公司给异地工作的员工缴纳综合保险是否符合劳动法?现有在天津办工作的一位员工认为,在异地工作公司应该为员工缴纳当地保险,请问如果这位员工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有胜诉的把握吗?期待回复谢谢!答复:本例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办事处的主体地位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据以上规定,如果不开展经营,只是联络和办事的机构(办事处),既不属于分公司,也不属于分支机构。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当时公司设立办事处须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可见,新情势下,外资企业设立办事处无须经工商登记,但只能从事联络咨询工作,不得以办事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二)异地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施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你单位总部注册在上海,由于办事处不属于分支机构,所以在当地缴纳社保缺乏主体条件。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上海公司,则在上海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与用工登记手续紧密相连,因此,在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员工若为非上海户籍,你单位可以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而无须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三)劳动仲裁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履行地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根据现行法,申请劳动仲裁适格主体主要包括: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4)非法用工单位和童工事故伤害涉及的主体。办事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办事处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因此,你公司员工若申请仲裁只能以上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员工向上海公司申请仲裁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法律确认了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但司法实践当中,仍然要求劳动者承担履行地的证明责任。对公司来讲,若在天津遭遇仲裁,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便利在上海解决争议。编后语:企业异地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常常出现公司总部愿意为异地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与此同时取消公司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缴纳,此蕴含一定的劳动争议风险。假如用工登记在上海,实际上班在深圳,员工保险在深圳缴纳(许多公司通过委托外包公司代缴的方式操作),由于上海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员工未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可能会得到仲裁支持。建议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每月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作为免除公司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责任的凭据,并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社会保险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此有利于预防争议及将企业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本文选自2009年《理才》第5期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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