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企业就职的退役军人,请长假期间的社保该谁交
该就职的企业交,既是批准请假,就未解除劳动关系,就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B. 求助:员工请长假后离职,拒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
员工自己请长假,给他社保办理中断,公积金封存。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C. 请问在职职工因病请长假所交社保是由自己全部承担吗
现在没有因病长假的规定,职工生病需要治疗休息的,按照工作年限给予不同版时间的医疗权期,在医疗期内,发给病假工资,社会保险照常缴费,超过医疗期依然不能上班的,能办理病退的,办理病退,能办理退职的,办理退职,病退和退职都不能办理的,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医疗期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D. 员工请长假社保谁承担
可以的,就看你单位帮不帮忙。而且,休假时间不长,应该单位承担单位应缴部分。
我单位停薪人员社保,单位应缴部分是扣工资的,但是她们是休三年也。
E. 请长假,公司社保缴费问题
一般事假都是有规定的,你们公司可以做一个《请休假管理制度》,让所有的员工都要清楚这个制度,在员工请假的时候可依据这个制度来,如果员工不遵守可以根据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合法的程序,事假半年的事确实有点难以相信,只能说明你们管理人员太好
F. 职工已入社保,请长假超过1个月,是否断开社保
不可以,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只要是企业职工,必须缴纳,不可以中断,否则收取滞纳金
G. 员工请长假(一年半)期间单位存在那些风险社会保险是否应当购买
可以解聘
H. 请问新劳动法如何规定请长假,会停缴社保吗
按现行劳动法规定,因事设岗,因岗择人,请长假与劳动法精神相悖,对于请长假人员,单位一般应当不予批准。
对于辅乳期女工,因为小孩无人带,产假之后请两三个月事假带小孩的,出于人文关怀,用人单位大多数会予以批准。
事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按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中劳薪字1959第7号)规定,企业中的工人,事假期间,一律不发工资。
事假期间,因为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应当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是劳动者自己全额负担还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比例缴纳,这要看用人单位的决定。原中华全国总工会(65)险字第73号文曾规定“事假期间不应算工龄”,因此,用人单位不承担社会保险费并不违法。
I. 单位职工不上班要求请长假,但是还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给予缴纳社保,费用自己承担,单位应该怎么办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不允许请超多x天的长假,员工一定要请,可以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职工请长假期间的社保缴费扩展阅读
如果是请病假的话则不能辞退。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