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09年江苏城镇在职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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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即以个人生育、流(引)产、宫外孕手术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70%为计发标准。其中:
l、妊娠3个月以下(含宫外孕)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和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4、难产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不超过200元;
2、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不超过1300元;
3、7个月以上引产的不超过1800元;
4、顺产的不超过2000元;
5、难产接生的不超过2500元
6、宫外孕的不超过2650元;
7、难产剖宫产的不超过2900元。
三、在产假期间,因分娩引起的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第二条4、5、7项规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凭病情证明、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票据,按70%核报。
四、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暂定为150元。
五、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取出)皮下埋植、输卵(精)管绝育(复通)发生的手术费用和常规检查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支。另再报支药费40元。
八、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患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九、上述各项费用由单位经办人在费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应给予一次性支付。
十、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
南通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08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享受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13元,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30%)。
三、调整时间:上述调整对象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经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养老保险: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医疗保险:
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8%时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的费率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由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报经办机构审核确定。
(一)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按其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当年就业或外地调入的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以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当期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核定;计算口径与职工缴费基数相—致。
(三)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城镇个体私营经营的业主和其从业人员,经批准参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缴。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其中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托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2%左右,逐年为其个人医疗帐户补充适当的启动资金。补充的启动资金,所在单位应于每年1月按上半年末实有退休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逐步完善缴费积累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确定职工在职期间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暂定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最低年限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其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处置资产时,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取足额的医疗保险补偿费,缴经办机构管理。提取标准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合计算确定;提取年限:退休人员不低于10年,在职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人员分流和资产清算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为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适当补充的启动资金),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定额(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在各单位预算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或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所需费用在按规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计入本人医疗帐户。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其中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制字(1990)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上)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南通市[含六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24%(单位、个人各8%--12%)。
根据通政办发[2003]255号文件精神,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为14%。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元(通房改【1998】41号《关于调整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的通知》)。
㈡ 江苏社保缴费基数表
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回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答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江苏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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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_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表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社保缴费基数逐年上涨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调整。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会“水涨船高”,逐年上涨。
如,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464元和292元。
部分企业社保负担较重
事实上,很多省份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如,山西省人社厅今年下发通知,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山西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此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说,当前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主要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岗人员的平均工资,而将大量的私营、个体企业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实际上高于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虚高成分。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社保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但其统计口径主要是大企业,平均工资比较高。按照这个基数缴费,再加上缴费费率也比较高,社保负担就比较重,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交不起社保,员工也就无从享受社保待遇。
在北京一家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赵女士说,很多私营企业为了避税,就用现金发工资,也不给员工交“五险一金”,导致这些员工没有统计在内,使得社会平均工资增加,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提高,私营企业就更不愿意上社保,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低收入者感叹工资“被下降”
一方面是一些人交不起社保,另一方面,很多已经参保的低收入者,由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连年上涨,实际收入也面临缩水的状况。
根据现行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
假设某地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小王的工资为2000元,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而小王要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3000元)的标准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在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连年上涨、而个人工资没有上调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的社保缴费会增加,而实际到手工资是变少的,不少网友因此感叹自己的收入“被下降”。
社保缴费基数将更合理
上述问题有望得到改变。国务院10月份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里的这一内容当时并未引起舆论的关注,但这一新政的重要意义却不容忽视。“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夯实费基。”杨燕绥分析,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轻,从而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不能用高收入者的平均工资作为低收入者的缴费基数。”王震认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缴费基数将会变低,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缴费负担,职工拿到手的实际工资也有望增加。
2017江苏社保缴费基数
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二、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2017重庆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重庆人社局表示,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7月只2017年6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重庆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2017山东社保缴费基数
济宁市社保局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份施行,企业和职工应补缴1至5月的养老保险费差额。
据市社保局基金征缴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8197元,以此为依据,确定济宁市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今年,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4850元、3880元、2910元。
在缴费比例上,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
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份开始执行,相关单位和参保人员需补缴前5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差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后,可直接通过网上或在征缴大厅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缴1至5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便市社保局为2016年度退休的人员计发退休待遇。
㈣ 江苏省职工社保缴费比例
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8%
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2%
失业单位缴纳2%个人1%
生育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
工伤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
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单位缴纳8%-12%个人8%-12%
参考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时间和方式
1.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
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
(2)2007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
(3)《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
三、地点
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
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10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308室。
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36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
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56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
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100米)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2.单位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2007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
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月11印发
参考二: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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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2007年社保的基数是多少,上下限分别是多少
各地社会平均工资不同,社保基数也不同。你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或到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网上查询基数。
社保是按月收缴,当月收当月的。
㈥ 江苏省五险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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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36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843元。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8%
医疗单位缴纳8%个人2%
失业单位缴纳2%个人1%
生育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
工伤单位缴纳0.8%个人无须缴纳
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单位缴纳8%-12%个人8%-12%
参考一: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4]8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时间和方式
1.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8年3月25日。
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
(2)2007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
(3)《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2007年6月份、12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
三、地点
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
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10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308室。
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36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
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56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
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100米)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2.单位以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2007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189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946元。2008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
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通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月11印发
参考二:关于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08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6月26日印发
㈦ 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2015年1800基数,去12333网站查询
㈧ 江阴2007年的社保缴费基数
2006年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下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年缴费基数上限为76806元,下限为11340元。
㈨ 从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看出一共要交多少钱
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内最低数为上年全市容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㈩ 江苏省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比例
1、通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一般缴纳比例为20%(各地政策不一),个人缴纳比例为8%。
2、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比例就相当于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比例之和。
举例说明:上海城保通过单位缴纳社保,单位缴纳22%,个人缴纳8%,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就为3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