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扬州市2014年公司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社保和公积金的最低标准分别是多少
你好
【“复五险一金”怎样缴纳】制
通用缴费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费用
1、养老保险: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个人8%;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个人不用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用缴;
6、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
⑵ 扬州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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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2010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0年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⑴参保职工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1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2010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
⑵2011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核定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⑶因特殊情况2010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⑶ 扬州市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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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还未公布,一般都是在每年的7月1日起进行新基数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为:扬州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
⑷ 扬州社保大病统筹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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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病统筹也就是常说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它是专指当地属的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制度.费用一般是每人每年7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2.大病统筹单里的内容,无非是记录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以及看病记录等;
3.丢失了大病统筹单应当抓紧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申请补发,不影响以后的待遇!!
⑸ 扬州的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1、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2010年个人缴费基数专之和作为单位属2010年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⑴参保职工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1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2010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
⑵2011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核定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⑶因特殊情况2010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⑹ 扬州的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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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还回未公布,一般都是在每年的答7月1日起进行新基数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为:扬州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
⑺ 2019年扬州社保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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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⑻ 社保缴费基数 扬州
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复基数还未制公布,一般都是在每年的7月1日起进行新基数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为:扬州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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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2019年扬州新农村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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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见下:
扬州人社局:
扬人社〔2015〕4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全市范围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其基础养老金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
二、从2015年3月1日起,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
三、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的上下限,请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结合地方情况研究确定方案(原则上其下限不得低于2299元),并报我局审核后,报省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