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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社保在线缴费

发布时间:2020-12-19 23:32:07

㈠ 厦门地税缴纳社保什么时间生效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1、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㈡ 厦门地税社保咨询电话

您好是12366,地税只负责参保缴费以及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㈢ 在厦门一般个体户交社保一个月应交多少钱

个体户交社保一般按照地区最低社保标准,各地区不太一样,且每年也不一样,随着平均收入水平增长。

关于201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4缴费年度(2014年7月-2015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3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社平工资”)和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待政府公布后另行通知)。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应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 新招职工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以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各险种申报工资,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
3.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3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3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13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4.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5.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2014年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4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①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www.XM-L-TAX.GOV.CN" target="_blank">http://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②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23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4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6月24日至6月30日,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4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3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发放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该中心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3.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4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4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 http://news.xmnn.cn/a/qwfb/201405/t20140513_3839245.htm

㈣ 厦门社保地税划扣后人力资源网什么时后更新

一般当月的社保是由当月缴纳的,生效日从当月缴纳的1号算起。扣缴时间一般在月底20多号左右,根据你的社保缴费单上的扣缴日期为准。
医疗也是当月生效,这个生效能只的是你缴纳累计年月的生效日。但是报销住院的时候需要缴纳满6个月不满一年可报销2000元以内,满一年者可报销80%,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85%,退休人员:90%。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明确,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4)厦门地税社保在线缴费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㈤ 请教好心人,厦门社保增减员为什么是在地税办理,而不是直接在社会保障局上操作呢,谢谢!

因为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的社保费将统一交由地税部门进行征收。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大部分地区开始由地税征收了。相当于是收支两条线,税务部门征收,社保部门发放待遇。这是国家的大政策

㈥ 厦门地税网站首页补5月份交社保医保,在网上怎么交呢

您好,您是个人参保的5月份没有扣到钱吗?如果是这样情况,可以登录厦门地税网——首页——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输入要缴费人员身份证号码,就可以银联在线缴费。

㈦ 厦门地税怎么查询医社保

社保业务-对账单查询

㈧ 2017年厦门小学生要交多少社保费

厦门小学生之前每年交130元,2017年开始每年交150元,由家长去银行绑定银行卡,每年6、7月代扣就可以。

㈨ 如何到厦门地税网上打印《单位和个人应征查询(汇总)表》及《单位个人应征数查询(明细表)》

社保业务 - 社保对账查询 - 输入身份证号码(建账日期和费款所属日期)点击查询就会有明细和总账

㈩ 厦门地税网上社保缴交基数变更怎么操作

社保缴费基数变更可通过“网上办税--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基数变更”,该缴费信息变更功能只适用于参保人员当前的参保状态为在职职工,可单个变更,也可批量变更。办理缴费信息变更成功的次月系统按新的缴费基数产生社保应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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