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离职后次月社保已缴纳,是不是应该员工全额承担(包括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一般只要承担个人部分就可以了,因为你已离职,公司没有或忘记给你停保,是公司的责任,企业部分当然要公司承担。
2. 员工离职,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保,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部分均有此员工自己负担,会计怎么做账
单位的社保、公积金都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
发放时扣缴个人部分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等 (实发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个人代扣部分)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个人代扣部分)
计提时的分录也是计入其他应付款
借:管理费用 / 销售费用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发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单位缴纳的社保)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 (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这样,单位缴纳的与个人缴纳的,都在“其他应付款-社保”和“其他应付款-公积金”科目,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上面回答是基于这个正确分录基础上的,你不要把“其他应付款”理解为企业的欠款。
再回到你上面的问题,你代离职人员交社保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单位员工的)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 (单位员工的)
其他应收款-*** (代离职人员交的)
贷:银行存款 (社保中心的扣款总数)
3. 员工离职后社保方面如何处理
1、办理转出手续后以个人身份续保(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办理)。
2、停保版一段时间,以后再续保。
3、离权职后有新工作,转移社保到新单位即可。
流程如下:
个人:交身份证复印件到现参保单位。
现参保单位:执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领取社保中心银行帐号开户行等信息。
个人:把当地社保帐号信息交到原参保单位。
原参保单位:执当地社保帐号信息到当地社保办理转出手续。
所需材料:社保减少表、当地社保帐号信息(有的是联系函、介绍信等其他形式)、有的还需要本人写的转往外地的申请。
当地社保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汇寄到当地社保,并给一份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上面记录有参保年限、缴费基数、汇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等信息)。有的还有基金转出确认函等材料。
4. 已离职,社保如何转为个人缴费
办理转出手续后以个人身份续保(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办理)。
根据社保相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欠费2个月以上、医疗保险欠费4个月以上视为中断,中断后不能补缴,并且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及住院医疗费报销,企业职员辞职后如不想断交社保,可以继续自己缴纳社保费用。但需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本市户籍人员:参保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到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
2、具有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参保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等资料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
3、未办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银行账号到原单位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参保手续。
(4)员工离职社保个人缴费部分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018年9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特别强调,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
5. 如果离职,社会保险公司缴纳部分需要员工承担么
6. 为离职员工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怎么入账
工资与复社保的有关分录可以分为制两步:
第一步计提工资与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依据员工工作性质决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公司缴纳部分)
第二步, 发放工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
缴纳社保、缴纳个税时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公司缴纳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冲减时的分录: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红字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7. 员工辞职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可以退还给员工
不可以的。员工辞职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将保留在个人帐户。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7)员工离职社保个人缴费部分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 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