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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试用期可以不交社保吗

发布时间:2020-12-16 08:19:23

1.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上社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为员工参保!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共同承担。
另,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工资所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公司不仅要为大家及时参保,而且要根据实际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哦!

2. 试用期可以不交保险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或是去当动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

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双方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也无效。

(2)企业试用期可以不交社保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 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案情回放 北京一家公司与李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当时李某同意了。在李某工作1个月后,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 在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家后,得到的答复是: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分析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 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中人网-员工关系

4. 试用期不交社保 企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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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不可以。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缴纳社保保险,不得以试用期未满而拒绝缴纳。试用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主要如下。(1)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查看原帖>>

5. 试用期不交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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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低回于转正的80%,公司没问答题2、试用期是双方的自我选择去留问题,不买社保,转正后再买3,交社保后工资变少,可能签合同时没说清楚是税前还是税后4、你觉得房租违约金赔偿少可以在和公司协商解决

6. 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么

试用期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设计,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处于不太稳定的状态。正因为此,不少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成了“临时期”,认为与劳动者还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不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
但实际上,用人单位的这种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间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别期”,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与用人单位存在着明确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新进员工自到用人单位上班的第一天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依法享有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在内的全部劳动权利。
依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欠保”的违法行为,不签劳动合同或者是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在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约定?
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单方和员工协商,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试用期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这都是误解、误读劳动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但只要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任何约定都是无效的,定约双方最终还是回到法律法规上来。

对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哪些在法律风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享受基本社会保险待遇方面,所有劳动者都是平等的。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对社会保险的缴纳加以限制,与其他已经过试用期的劳动者区别对待。
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存有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因为这一做法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员工可解约并索赔:自用工之日起,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要补缴并罚滞纳金: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会加收一部分滞纳金。
▌员工出事单位全赔: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单位只能自咽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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