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假期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应该由个人承担吗
劳动合同法和新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尽的责任,单位部分应由单位缴纳,个人部分由企业代扣缴纳。你公司要求你承担请假期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无法律依据。
2. 请假期间公司部分社保由员工个人承担吗
不用,社保缴纳有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
如果单位不给你交社保版,这种行权为是违法的。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且必须缴纳社保。也就是说,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不是一个可以商量的问题,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承担此项义务。
如果发现自己单位没给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让公司把之前没交的社保及时补缴到社保经办机构。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应当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社保基数为例(各地社保标准有差异,仅供参考):
1.养老保险:公司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公司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3. 员工请假一个月,购买社保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要承担吗
不用,社保缴纳有复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制缴纳。
如果单位不给你交社保,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且必须缴纳社保。也就是说,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费不是一个可以商量的问题,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承担此项义务。
如果发现自己单位没给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让公司把之前没交的社保及时补缴到社保经办机构。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应当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4. 员工请假一周以上,公司可以不交社保吗
不可以 只要是在职状态, 不管因什么原因请假 然后被批准 就必须享受在职待遇。 除非违纪被公司辞退。
5. 员工请事假两三个月,那单位还应该给他承担保险吗
员工请事假两三个月,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保,但用人单位只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5)单位以员工请假不继续交社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6. 职工请事假期间的保险单位不给交会不会违反劳动法
违法。
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单位必须无条件缴纳,职工个人部分由公司强制在工资、报酬中扣除。公司无权在职工请事假期间不缴纳保险,你可以严肃地向公司提出,要求纠正,必要时向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附:相关法律依据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3 号)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7. 请假期间单位给不给交保险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1、社会保险是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别有单位和内个容人缴纳的,病假期间,应当按照病假期间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其中,全年工资收入低于所在省市缴费工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缴纳。所以职工请假期间,用人单位拒绝给其缴纳各种保险是不符合合同法的。
2、只要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开始生效(含试用期在内),就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的五险。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