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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每月补缴费时间期限

发布时间:2020-12-12 21:04:06

❶ 南京个人交社保是每月的几号扣钱

般当月的社保是由当月缴纳的,生效日从当月缴纳的1号算起。扣缴时间一般在回月底20多号左右,根答据你的社保缴费单上的扣缴日期为准。医疗也是当月生效,这个生效能只的是你缴纳累计年月的生效日。但是报销住院的时候需要缴纳满6个月不满一年可报销2000元以内,满一年者可报销80%,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85%,退休人员:90%。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❷ 南京社保缴费时间

当月关门结算(一般是28或29号)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下月25日前缴费。如果是10月份办的,11月份交10、11两个月的钱。

❸ 南京单位社保每月最迟什么时候办理

你好!市里规定在月底的倒数一天半,为内部数据处理对外不办公的时间节点。这个月因为29、30是周六周日,于是在28日的五点半停止单位办理新增和减少。

❹ 南京的 社保断了5个月 还能补交吗

注:抄1、补缴袭时间中断超过3个月的,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在养老保险补缴的同时进行补缴,其中:失业保险补缴不得早于2001年7月;工伤保险补缴不得早于2004年1月,医疗保险补缴不得早于2001年1月。

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性用工人员,最早可从2001年4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医疗、工伤保险补缴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失业保险补缴后发生失业情形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补缴年限予以合并计算,补缴前失业的或补缴时间后已核定过失业保险金的,补缴年限不在重复计算。

信用管家提醒,具体的南京社保补缴政策可向南京社保中心咨询。

❺ 南京社保补缴的问题

按规定往前补缴没有可能,越往前缴费越低,社保不是亏了吗。向后延缴费越来越内高,这个容帐谁都会算,是吧。
找个单位补缴,前10年的劳动关系如何确定?这10年单位什么理由有劳动关系不给投保?况且,劳动关系确定多年就是网签,单位与此人有没有劳动关系,社保一清二楚。 说的这个人一无所知,把社保局看傻了。

❻ 南京正常缴纳当月社保后,可否再补交以前月份的社保

1、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即可,如果超过3个月,还要财务提供发工资的证明;
2、南京不是当月报当月的,是上月正常报当月的,本月交本月算补缴。

❼ 南京社保补交了到时候算是连续的吗

只要是同一个社保登记机构认可缴纳社保日期连续的话,那就可以连续计算。

❽ 南京社保断交一个月,怎么补交

目前易社保支持南京用户补缴三个月的社保哦。

普通人在南京进行社保补缴方式如下所示:

1.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2.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的话,可以进行补缴。

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
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各险种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补足(涉及1996年12月底前的缴费基数除外);

3、如果你是南京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己去补缴社保

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南京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至15年。

4.如果是自己离职,入职新公式之后先补缴之前月份的话,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如果社保面临断缴(超过3个月)的问题,自己还没找好工作怎么办?最好的办法是:找社保代缴平台补缴,按照最低基数缴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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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南京社保断了一个月怎么补交

南京社保补缴流程:

1、用人单位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补缴申请表》或其他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不包含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按规定向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或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前台办理补缴手续。

2、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申请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向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或经办机构提交区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出具的稽核意见文书及相关补缴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前台办理补缴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失业保险费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凭初审、复核材料,到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向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9)南京社保每月补缴费时间期限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补缴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1995年底前社会保险费的,以相应补缴年份的上年省、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20%、个人缴费比例按3%,其他险种按历年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1996年1月及以后社会保险费的,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性收入为缴费基数,按历年同期缴费比例补缴。补缴基数执行我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以我区相应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执行我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未满30年、女未满25年,且实际缴费未满10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跨结算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本金外,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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