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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交社保

发布时间:2020-12-05 02:56:45

1. 自愿不交社保的协议怎么写

就像你说的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是违法的。所以写这个不缴纳社会保险协议的时候,你应该注明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都由员工来承担即可。即使以后员工抵赖想告公司,后果也是由员工来承担,公司不会承担补偿责任。你可以参照下面这个:
本人于【 】年【 】月【】日加入某某公司,目前岗位是【 】。本人入职贵公司时,贵公司已向本人告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缴存住房公积金,贵公司也一直要求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本人为农村户口,务工较为灵活,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辅助保险方式,而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自愿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本人在此确认:因本人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本人承诺不会因此要求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作出任何经济补偿。
特此确认。

确定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2. 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单位该怎么办

如果你保险是1月停保的不会计算到这么高的,单位给你加了他应该给你承担的部分费用
应该是这样所有保险的比例单位在32.2-36.7%(养老20,失业2,医疗9,生育0.7)左右,比例不一样的部分是工伤保险在0.5%-5%(基准加浮动,最常见的机械厂,生产类的企业1%左右居多)之间,这个看你单位的具体情况。你个人需要承担10%+2元(养老8,医疗2+2元,失业城镇有个1%,农村失业无个人部分)
1月减少社保按最低2944扣除你单位的缴纳费用,单位和个人都按这个计算,但你应只承担你自己需要承担的部分,我不知道你工资具体多少,你自己计算一下。你整个1月应该就承担这么多的费用,当然要减去单位事先已经扣除的部分费用。

3.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公司这样会不会承担什么责

只要是受聘于单位缴纳社保,法律规定就是强制性的,只要不缴纳,无论是否职工自愿单位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出就会受到重罚。

4. 员工能否自愿不交社保

必须给职工缴纳社保是国家对企业的硬性规定,如果不缴纳就是违法了,企业要受到惩处。一般正规的或比较大的公司都要求给职工缴纳社保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也有那种小公司在员工的要求下不缴纳社保的,这就是企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了,假如哪天员工不高兴了或咋地,去劳动局告发了,那企业还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我们以前单位(规模不大)有一批外地的员工,就是不想交社保,还自愿与企业签订自己不愿意交的协议,其实我们人资都问过劳动局了,这些都是没法律效力的,企业还是必须得交。
所以,像你的情况,你要和企业好好商量了,如果你们企业愿意,那当然可以了。但要从劳动法角度来说你上面两条肯定都行不通的。

5.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不能免责,公司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员工即使自愿放弃社保,单位其实也不能免责,即便是员工自愿地放弃了社保公司依然需要替员工缴纳社保,因为这是国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第4条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义务是每个人必须要履行的,所以社会保险其实是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实都不能够以协议的方式去少交或者不交,这样一来其实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
所以即便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其实对此也不能免责,交社保是每个人的义务所在,并不是他们的责任。责任可以选择不去负责,但是义务必须要履行,因此员工无论是否自愿放弃社保,他们都必须得交社保,如果不交员工有责任公司也有责任。

6. 员工自愿不买社保,公司可以免责吗

法律上不允许

7.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愿不买社会保险是否违反劳动法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愿不买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不管是通过自愿签订、还是胁迫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不购买社保,都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7)员工自愿不交社保扩展阅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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