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香港人在境内工作是否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
港澳台人士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只要依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就应在工作地办理社保参保缴费。
『贰』 香港 工作 社保怎么办
持有通行证的就可以办理。 社会保险目前暂时不开放 ,除非你已经定居。 其它的商业保险只要出示个人身份证以及通行证就可以办理。
『叁』 香港企业员工交社保怎么办理流程
与中国的企业员工一样。
『肆』 香港人如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2# 谢谢QQ鱼!~那香港人目前在北京就无法缴纳社保和住房是吗?他是双重国籍的,还是美国人,可以按照美国人身份上社保和住房吗?PS:他以前在其他公司缴纳过。
『伍』 员工劳动关系在香港签署,在北京工作,在北京缴纳社保,请问可以如何操作谢谢。
如果你还在原来公司附近,可以到原公司所在地社保局查找情况,如果可以继续交费,你可以把原公司承担的那部分一起交是可以的。如果很久没交费了,那就只有退保了。朋友 要用劳动法来维权啊!在北京进没有社保的公司,怎能保障自己呢!广州信诚人寿 谭丽华只要您还在北京工作,就可以继续参加社保,不帮您办社保的单位是违法的,您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维权,另外即使您现在没有继续参保,也不要退保,因为社保是只要交满规定的年限而不要求连续缴费。您想查目前的社保关系可带上身份证和社保号到原单位所属的社保局咨询,部分社保大厅有自助查询机的,您按上面的操作指令就可获取您想要的资料,还有另一种途是用原来单位的社保号去查,但如果您不知原单位社保号的密码会比较麻烦。成都中国人寿 张伟你现在和以前是同一个城市吗?1。可以自己把没有交的给补上,公司和自己的都是自己交了,2。不要选择退保3。。现在已将提案到国家,也有消息将会全国统一社保卡了。可以转具体现在还要等消息出来广州平安人寿 练永珍退保不划算,不要退保,全国统筹的日子应该不会太远,另外,你可以拿身份证和社保号到保障局查询你所交的年限,很方便的。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
『陆』 香港人可以买社保吗
您好,香港人在大陆可以买社保,以下为相关政策。
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内地就业的香港人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二、鉴于香港与内地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同,结合内地目前采用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原则同意你省提出的采用香港、澳门政府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上述两地居民的社会保障码在广东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同时建议在首位前加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作为标识,以区分香港、澳门居民。
三、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实现双方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互免,但该问题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不宜由个别省份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社会保险协议。条件成熟时,中央政府将统筹考虑。
『柒』 求问深圳单位如何为香港户籍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这个单位的话都有买这些那个五险一金的,所以不用担心你,只要上班了,就可以跟人事部说一下了
『捌』 香港的公司上社保吗
全世界各国人民都会有自己养老保险。香港也不例外。养老保险是防止人年纪大了之后没有劳动能力,而不断了经济来源。这是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
『玖』 求问深圳单位如何为香港户籍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所备资料: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港澳居民往来版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权件(盖单位公章) 3、港澳台人员的有效证件(永久性)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验劳动合同原件且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申请表到当地社保局窗口进行办理方可。
『拾』 香港居民可以在大陆买社保吗
一、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的,可以参加社保。
二、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保障在内地居住、就业和就学的台港澳居民社会保险权益,人社部正在研究制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三、在内地未就业、未就读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比照大陆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诉求日益强烈,为减轻其在大陆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生活便利化,《暂行办法》考虑将上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允许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补助由各级财政承担。
(10)香港员工缴纳社保扩展阅读: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是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经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6月14日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精神,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
促进交往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
第十四条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