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从哪年开始的
一,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从1995年开始的。
二,社会养老保险,国家从1986年就开始实施了,当时仅仅是在国企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缴纳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实行全部实行养老保险交费制度,由于各地进展不一,大部分省市都是在1992年实行。
三,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国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该发从1995年1月1日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1)规上企业社保扩展阅读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曰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据此,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登记和缴纳的,社会保险的登记、办理、缴费均有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不论是否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均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其中劳动者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应由劳动者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② 上市企业为员工缴交社保有什么规定
上市不上市,企业都应该为员工交社保的,其他附加规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为员工交社保的规定内容为:
1、从职工入职之日起缴纳。
2、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
(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8%(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Z%、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工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3、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金。缴费年限满15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领退休工资和享有退休医保。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等。
③ 国家有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上社保吗
只要你与这个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就有义务为你买一份社会保险。
你一定要懂得去维护自己的这个权益。
如果他们不给你购买社保,那你要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去投诉,你有这个权利。
④ 劳动法那条规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⑤ 我国劳动法如何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资金的
《劳动法》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5)规上企业社保扩展阅读:
其他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⑥ 国家规定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多少社保
社保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五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区别,但大致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⑦ 首次小升规的企业,是不是能享受社保优惠,怎么享受
“小升规”上规企业可以享受:
1.“小升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4.“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每年6月份减征;
5.“小升规”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
6.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7.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政策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
⑧ 规上企业要参加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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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规”上规企业可以享受:
1.“小升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4.“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每年6月份减征;
5.“小升规”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
6.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7.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政策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