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跪求2019昆明的社会五项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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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市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通知,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实际月工资数额为职工办理2011年的“五险一金”。但是,实际月工资额低于或高于以下缴费基数的,按以下缴费基数办理:
1、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1509.00元
最高缴费基数:7545.00元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8%(其中:单位20%,个人8%)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9%(单位缴纳)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上半年最低缴费基数:2150.00元
上半年最高缴费基数:7248.00元
下半年最低缴费基数:(暂时未定)
下半年最高缴费基数:(暂时未定)
上、下半年的缴费比例:12%(单位10%,个人2%)
上半年重特病保险缴费数额:15.50元(其中:单位缴纳14.50元,个人缴纳1元)
下半年重特病保险缴费数额:(暂时未定)
3、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最低缴费基数:860.00元
最高缴费基数:不封顶
缴费比例:3%(单位2%,1%)
4、住房公积金:
最低缴费基数:830.00元
最高缴费基数:14335.00元
缴费比例:24%(其中:单位12%,个人12%)
2. 昆明养老保险怎么缴费基数
根据昆明市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通知,各版参保单位权要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实际月工资数额为职工办理2010年的“五险一金”。但是,实际月工资额低于或高于以下缴费基数的,按以下缴费基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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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年昆明社保基数核定是多少注意是昆明,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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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全市社保机构将于4月底完成参保企业2013年度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核定及1—4月的结算工作。自2013年6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
4月23日,省人社厅公布了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908元,月平均工资为3242元;2012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9330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611元。省平工资公布后,标志着昆明市参保单位2013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核定及1—4月结算工作全面启动。
2013年,企业职工以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3242元的300%即9726元的,以9726元为上封顶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242元的60%即1945元的,以1945元为下保底缴费基数。2013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则上以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42元作为月缴费基数,缴费困难的按3242元的60%即1945元或40%即1297元作为缴费基数。
4. 昆明市社保购买最低基数
社保基数为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基数,最高基数为内300%,即2017年昆明市社容会月平均工资为6126元×60%=3675.6≈3676元这个就是最低基数,同理最高基数为6126元×300%=183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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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昆明个人医保缴费基数
昆医保通〔2008〕42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分中心:
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昆劳社复〔2007〕81号)的规定,按照省、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要求,现昆明市统计局已公布了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1504元/人·年),现就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小于单位工资总额,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实行上不封顶。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1075.2元/月。
(三)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缴费基数(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5376.0元/月。
(四)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92元/月;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7年度云南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923元/月,测算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为1357.5元/月;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帐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养老金。
二、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2008年6-12月新参保人员的重特病医疗统筹费仍实行按年征缴,单位人均缴费金额按2007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129.02元/年,个人12元/年,合计141.02元/年。2009年1月起,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恢复按月征缴方式,2009年1月至2009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前执行的标准为:单位10.75元/月,个人1元/月。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特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和各级医疗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暂执行原标准不变。
四、核定工作要求
(一)每月进行日常变更核定。
新参保核定、在职转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核定每月适时进行,新增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新增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以核定变更当月养老金核发数核定。
(二)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基数核定。
1.每年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后,市医保中心适时统一安排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年度基数每年只核定一次,至次年核定前不作调整。
2.单位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分别为:上年度核定的当月至本次核定的上月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总额和养老金总额的月平均数。
3.2008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08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分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三)核定要求与《关于规范医疗保险费核定业务的通知》(昆医保通〔2007〕35号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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