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申请社保需准备什么资料
公司之前未参保的,抄先袭携带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员工签订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类保险的申请登记表到
当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的开户。如果公司已经开户,新入职的员工首先问他本人之前有无社保,视参保地看能否办理转移,不能办转移的,直接以新参保处理,向社保机构在申报期内
提交参保员工的基本信息,一般是填报一份《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表》,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社保有操作系统的,录入新职工的基本信息,增加处理成功,缴费就可以了。社保能办理转移的,提交相关转移材料,具体询问社保机构,参保按转入处理,基本信息中还应包括参保员工的社保编号,一些手册或者医保卡能转移的就不用重新办理了。
2. 公司给员工申报社保需要哪些材料
公司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公司要准备的材料有:
1.要去社保中心开户专,需要带上营属业执照,
2.法人代码证,财务印,公章,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理完后,去劳动保障中心带上你员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一寸照片进行登记。
员工要准备的材料:身份证,和一寸照片就可以了,但是劳动合同需要提前签定好的带着,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无法办理社保。
3. 社保中心申请赔偿金要带什么材料
社保中心申请赔偿金要带的材料是:
(一)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版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三)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权六)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4. 到社保局申请工伤需带什么资料
到社保局申请工伤需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员工离职办理社保需要带申资料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5. 去地税前台办理社保申报需要带什么资料
一、办理社会保险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地税登记证;
5、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社保卡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6、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7、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二、所需资料(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或签名。)
1、《社保缴费登记表(单位适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须提供)。
3、 其他资料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
4、 经办人身份证
社保费缴费单位登记(单位、个体户适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注: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社保登记的缴费单位无需再到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
(5)员工离职办理社保需要带申资料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6. 公司新参保员工如何申请 劳动保障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劳动保障卡"是部分省市用于记录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专用卡,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举措。
(一)申请资料
1、首次制卡:提供制证清单两份与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
2、劳动保障卡补办:提供制卡清单两份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注:制证清单打印后需在有效期十五天内办理。
(二)程序
1、财务室缴费;(交费为POS机收取工本费,暂农行、信用社、招行不能刷卡);
2、财务室盖章。
制卡申请管理:
第一步:序号在需制卡的人员 (前筐筐打"√")表明制卡的人员→确定制卡人员→点击申请制卡;
第二步:制卡清单打印→ 企业制卡清单(进去后查看刚在(在筐筐前打"√")人员有无错误)→在打"√"后生成单号并打印制证清单。
打印清单后有人离职或暂不办卡:
制证清单打印→撤消制卡清单 (输入‘单号’) → 查询 → 撤消制卡清单→制卡申请管理→企业制卡申请→(找到离职员工在前面打‘√’)
→撤消制卡(成功后在制证清单打印里面查询无误后打印)。
由于打印机卡纸等原因,清单未打出,按以下步骤补打:
制卡查询管理 → 企业制卡查询 或通过个人制卡查询输入单上任意一个人的电脑号(取得‘流水单号’) → 制卡清单管理 → 制卡清单补打 (输入‘单号’)
→ 查询。
劳动保障卡掉了或补办卡步骤:
非CA认证登陆后做个人档案修改把是否制医疗证:改为需制证提交申报后在按【制卡清单打印步骤】去打印。
劳动者持劳动保障卡可享受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
1、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服务;
2、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服务;
3、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服务;
4、在定点医院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服务;
5、办理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6、申请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服务;
7、查询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服务;
8、其它可以享受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
7. 网上申报社保一个员工辞职但社保已经申报了该怎么办怎样取消
1、已经申报参保的社保不能取消,只能申报中断参保:用人单位版的工作人员应该在当地的社保权系统上办理“社保中断”申报,并及时为辞职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书;
2、劳动者辞职后,应凭劳动合同解除书,去对应的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并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
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