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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对企业社保要求

发布时间:2021-01-25 13:18:21

⑴ 关于公司社保和税务的问题

1、正规的、办理工抄资手袭册并将员工在劳动局备案的企业都是统一购买社保的。
2、新进员工按要求为第二月缴纳,但通常是第四个月,一般为长期的员工买保险。
3、比例为国家规定。
4、交押金是违法的,可以到劳动局告,会处罚企业的。
5、员工是否承担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工资手册及对应工资表所列示的金额是否需要缴纳。
6、全额交税是否取决于财务如何运作。
7、工资发放方式正规的用卡,一般用现金。
8、养老、失业要求严,通常会购买,公积金为员工福利,没有国家拿走的部分,正规公司也都会买,医疗、工伤在正规企业也都会买。

⑵ 社保由税局统一征收后为什么公司还是按最低标准缴纳员工社保

原因如下:

1,最低标准社保便宜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不用付出太多的金钱,就可以达到国家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因为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资本家永远是榨取员工的剩余价值,所以从原则上来讲,企业缴纳的钱越少,他们剩余的价值就越大。

2,员工剩余的工资多

这样从表面上看上去会让员工觉得比较欣喜,比如说一个每个月开6000块的员工,如果企业按照最低标准为他缴纳必须的保险金的话,那么大概会扣除600到700左右,那么员工剩余的工资就会达到5300块左右,这样的话从表面上看上去还是比较多的。

3,工资本身就不多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还是占绝大部分的,几乎达到了所有企业的95%以上,那么这些中小企业每年的产值本身就不多,所以他给员工开的工资本身就是有限的,根本不可能存在为他们缴纳太多的社会保险金,所以他们只能为员工缴纳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险。

(2)税局对企业社保要求扩展阅读:

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管理征收,征多征少必须依法依规实施,不能自行调整征收标准。在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征收标准和负担水平不会出现变化,缴费负担不会因为由税务部门征收而增加。税务部门主要是通过依法堵漏增收,实现社保费收入可持续增长。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提升,有利于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促进降低社保费率。从这个角度看,对于依法缴费的企业来说,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费负担会逐步合理下降。在改革中,做实费基与降低费率应同步考虑。

⑶ 社保让税务管了,对企业到底有多少影响

一、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申报个税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都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如果工资和缴费基数差异太大,是不是企业申报个税的工资存在虚高申报,导致税前虚列工资费用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二、会计税务从业人员的新风险。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接受检查,加大了企业财务税务风险。企业申报员工人数不符或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新增了企业会计、报税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经理的风险。

企业会计税务人员因为社保缴费而进入“税收黑名单”的情况将可能大量出现,这是以前社保基金独立征收时未曾有过的风险。

三、企业劳资管理风险与成本加大。劳资双方发生工资争议、社保缴费争议、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争议时,企业如不尽快妥善解决,将可能引发税务关注乃至稽查的风险。

为降低企业合规风险,企业管理处理劳资矛盾向更多采用柔性协商、补偿的方式,企业用工成本加大。企业管理人员因社保缴费不合规而根据规定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也可能大量出现。

(3)税局对企业社保要求扩展阅读:

《税收征管法》在第5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并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其手续费。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款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⑷ 税务局要求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保,单位可以拒绝吗

关于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肯定是不可以的。社保通过税务征收以后,那么它的这个征收力度,实际上相比于之前由社保局征收的力度要强了不少。因为毕竟税务部门是国内征缴最强的部门,甚至是没有之一,所以说想要逃避税务部门的征收,其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税务局既然提出要工作单位来补交相应的社保,那么,工作单位必须要正常执行。

所以说企业单位,想要逃避社保的缴费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尤其是税改之后,而且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收到税务部门的相关通知,一定要在相关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相应的社保缴费,这是无可厚非的,实际上缴纳员工的个人社保就等同于是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如果说你没有正常缴纳社保,也就相当于是在拖欠工资,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同时如果说你不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可能还会影响到职工正常医保的报销待遇。

⑸ 公司不给工人交社保,税务局会对公司采取什么措施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税局对企业社保要求扩展阅读

工作多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

一、事件回顾:公司三年未给员工买社保

家住顺庆区芦溪镇的邹梅,于2015年7月入职于顺庆城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9月底,该物业服务公司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突然下达通知,调换邹梅工作岗位。

离开熟悉的岗位,在新岗位上的邹梅十分不适应,2018年10月,邹梅向该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然而让邹梅没想到的是,自己在该物业公司就职的三年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自己也不能获得哪怕一分失业救济金。

据邹梅回忆,她自2015年7月起一直在该物业服务公司的监控岗位负责秩序维护工作,直至2018年9月。邹梅在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工作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直至2016年5月1日,该物业服务公司方才与邹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往后的2017年、2018年,物业服务公司又以一年一签的方式与邹梅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在三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均有涉及社会保险缴纳的条款,然而公司却一直未为邹梅缴纳。

2018年10月,邹梅以该物业服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同时,以公司第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以及三年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然而,该物业服务公司却以邹梅自己主动离职,公司并未辞退为由,拒绝支付一切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应得的赔偿金,同年10月,邹梅向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申请仲裁:获得赔偿金17892元

2018年11月14日,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物业服务公司一年未与邹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三年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了审理。

庭上,邹梅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支付经济赔偿金6300元、失业救济金11592元。同时,她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她与该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三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邹梅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属实且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付;另外,公司并未辞退邹梅,邹梅是自动离职,并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关于失业救济金,因不存在辞退情况,邹梅就不符合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条件。

经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邹梅自2015年7月入职至2016年4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物业服务公司未替邹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属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物业服务公司未与邹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事实成立,但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对邹梅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1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物业服务公司未替邹梅缴纳社会保险费,邹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则该公司应当向邹梅支付经济赔偿金6300元。

同时,因该公司未依法为邹梅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邹梅离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合计赔付金额为15840元。另因邹梅请求支付的失业救济金额为11592元,有4248元的金额未请求支付,视为邹梅自动放弃。

2019年1月2日,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服务公司支付邹梅经济赔偿金6300元、失业救济金11592元,合计17892元。

⑹ 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好事还是坏事?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将规范企业不合规的社保缴费行为,有助解决漏缴、少缴社保问题

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可知,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对于企业来说,其实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在与员工签合同的时候将员工的工资压的十分低,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用更少的钱来缴纳社保,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偷税漏税现象。而社保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就很好的遏制了这一想象,可以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规范了很多企业的纳税规范。

小编认为,这一改革是十分可取的,既可以调节国家收支平衡又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何乐而不为呢?

⑺ 新企业要办理社保后才能去税务局报税吗

不是的,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的联系。
新企业可先去税务局报税,企业所得税版和增值税权是必须报缴的,另外一个,个人所得税也在缴纳范围内,如果有就报。
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可以在等员工的试用期满后,人员落实到位了,再给予他们购买社会保险。当然这里面员工是要先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是用工的基本。

⑻ 社保将由税务局征收,企业该如何正确缴纳社保

方法如下: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情况。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8)税局对企业社保要求扩展阅读: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阴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无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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