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市困难企业社保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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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企业认定的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参加审核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后的困难企业的认定材料返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困难企业认定后的材料返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困难企业认定的例会制度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例会制度,收到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主持召开困难企业认定例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困难企业认定例会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
三、困难企业认定的责任落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要确定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参加困难企业认定例会,代表本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四、困难企业认定的工作配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优惠政策的规定,把稳定就业作为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一、单位新参保登记申报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工商登记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办事处才提供);(5)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参保业务表格及资料的U盘一个;备注: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须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参保委托授权书。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2、参保单位到社保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须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以上表格均一式两份,可在XX区社保局网站上下载)3、参保单位带齐所需纸质及电子资料到社保局参保管理窗口审核(1)办理人员审核单位所交纸质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2)校验参保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是否规范;(3)经审核合格,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
2. 困难企业社保优惠政策
一、困难企业认定的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参加审核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后的困难企业的认定材料返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困难企业认定后的材料返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困难企业认定的例会制度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例会制度,收到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主持召开困难企业认定例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困难企业认定例会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
三、困难企业认定的责任落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要确定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参加困难企业认定例会,代表本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四、困难企业认定的工作配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优惠政策的规定,把稳定就业作为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一、单位新参保登记申报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工商登记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办事处才提供);(5)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参保业务表格及资料的U盘一个;备注: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须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参保委托授权书。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2、参保单位到社保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须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以上表格均一式两份,可在XX区社保局网站上下载)3、参保单位带齐所需纸质及电子资料到社保局参保管理窗口审核(1)办理人员审核单位所交纸质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2)校验参保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是否规范;(3)经审核合格,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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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困难企业社保减免政策申报是什么时候
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每月3日前,各省辖市负责按附表要求将市区及所辖县(市)上月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 社保局向交费的困难企业返还保费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根据《社会保来险法实施细则》第源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所以,企业是可以申请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需要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如果没有对应的批复,是违法的,如果有批复文件,且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是合法的。
5. 请问国家对困难企业缴纳社保费用有什么规定吗
国家对于困难企业,没有减免政策,照常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困难,可以和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缓缴,在缓缴协议的约定时间内给予补缴,不缴纳滞纳金。
6. 重庆困难企业社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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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贴申请书格式如下:
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XXXXXX申请办理"4050"人员XXXX,请予以办理,为感。
年月日
社保补贴申请对象:
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登记失业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社保补贴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首先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无社区的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创业证》;
符合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于10日内按规定到户口所在社区进行就业登记,经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出具《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注:《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其登记发证时间为证件生效时间。
7. 去社保局领取困难企业的补贴需要带些什么资料呀
去社保局申请困难,补助需要带的是身份证,户口本的失业证和社保卡。
8. 关于重庆市扶持困难企业的社保补贴
社保只是一个方面,其它还有可操作的环节。
比如说,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专金:
1. 投资属补助项目:包含厂房建设,设备购买,员工宿舍,固定资产投入等等,投资补助就是根据企业目前在建项目的总投资金额进行30%以内的无偿资助,(一般报市里可以得到80-500万的资助,报区县可以得到20-100万资助)。
2. 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是针对当年贷款利息总额进行50%的无偿资助。
还有其它的,具体到某项符合了再商议吧。
9. 2019年,重庆市还可以新申请困难企业社保补贴吗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投资者社会保险补贴:
2009年1月1日以来投资兴办企业,同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企业按规定在本地为投资者及所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所办企业为投资者(必须同时为该企业法人代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9)关于温州市困难企业社保返还名单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