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扬州社保基数调整 2019
养老保险的基数每年会调整,调整的幅度是多少,我们谁都不知道,再说,版每个人的交费权年限和交费基数都不一样,所以2019年的养老保险基数现在是无法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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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扬州社保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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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 社保缴费基数 扬州
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复基数还未制公布,一般都是在每年的7月1日起进行新基数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为:扬州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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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扬州市2019年公司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社保和公积金的最低标准分别是多少
按工资标准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说明公司遵纪守法,员工的权益得到保证。
社保按照最低工资缴纳,客观上减轻了单位的义务,使员工得到的社保缴费总额减少,影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领取退休金的数额。
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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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扬州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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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2010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0年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⑴参保职工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1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2010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
⑵2011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核定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
⑶因特殊情况2010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6. 扬州的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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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还回未公布,一般都是在每年的答7月1日起进行新基数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为:扬州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
7. 扬州市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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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还未公布,一般都是在每年的7月1日起进行新基数调整。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为:扬州市区企业按不低于2025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299元执行。
8. 2019年扬州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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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职工五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版。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权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增长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7月起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