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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保最低缴费

发布时间:2021-01-16 12:19:17

❶ 广东省社保最低交多少钱的

05.7.06.6是2585元/月
06.7-07.6是1551元/月(最低);
07.7-08.7是养老1309,其他1816

08.7-09.6是
养老保险(省)基数1472元 单位12% 个人8%
失业保险(市)基数2009元 单位2% 个人1%
工伤保险(市)基数2009元 单位0.5%
生育保险(市)基数2009元 单位0.85%
医疗保险(市)基数2009元 单位8% 个人2% 重大疾病5元
以上的为缴费下限数。

自己算算,多少钱吧,

❷ 2014年7月-2015年6月广东省社会保险各市的缴费标准及缴费基数及五险的比例(公司和个人)

广州社保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比例: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个人8%,。医疗险:单位比例:7%,个人2%。失业险:单位比例:0.2%,个人0.1%。工伤:单位比例:0.4%,个人不用缴费。生育:单位比例0.85%,个人不用缴费用。重大疾病:9.83。广州社保缴费基数2015分为上限和下限两个范畴,上限是缴费基数的300%,下限是缴费基数的60%。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来计算。

❸ 广东省社保缴费有没有全省联网

广东省社保缴费都是全省联网的,社保缴费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才有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3)广东省社保最低缴费扩展阅读

广东拟建全省统一社保信息共享平台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相比之前的条例草案稿,此次修改稿新增了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内容。为防止骗保行为,还拟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共享平台。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陈伟雄介绍,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2015年年底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此次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二审。

草案修改稿明确了社保征收机构的主要监督职责,拟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草案修改稿还新增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事指引等向社会公开。此外,还规定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媒体等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信息。

修订草案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由于缺乏信息共享,实际操作中存在丧失社保领取条件后继续领取社保金的情况,如参保人死亡后,家属继续持卡购买药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

因此草案修改稿新增了“社保信息共享平台”的内容,拟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行政、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银行、邮政、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管理或者产生的社会保险相关信息数据实时接入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

❹ 广东省企业职工每月应交社保多少钱

每个人情况不一样的
企业职工社保的个人缴费比例合计10.5%,其中养老8%、医疗2%、失业0.5%,缴费基数*10.5%就是当事人个人月缴费金额。但是,缴费基数是依据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每个人收入不一样,其缴费基数、缴费金额自然是有差异的。

❺ 谁能给我说广东省各个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一、缴费基数
(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546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80元的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948元为缴费基数。工资薪金在948元至6546元之间的,按实申报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下限即948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546元之间选择。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19%、个人9%。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按20%计征(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把按20%计征分划为单位缴费即统筹部分按12%,个人缴费即个人帐户部分按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4%,其中单位15%,个人9%。
三、申报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于10月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申报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综合征缴比例,计算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本单位用工人数实名制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表二》),人员有变动的应同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变动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或《表三》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应与表一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相一致。
个体工商户申报缴费时,须同时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二)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一份。缴费单位应与10月25日前,凭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个体工商户须同时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及资料更改手续,否则将无法记录个人帐户。
(三)从11月起至下次调整止,缴费单位当月参保职工的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与上月相同的,只需填报《表一》;当月参保职工和缴费工资总额有变动的,需同时填报《表三》,并按上述的报送时限和方法执行。

❻ 广东社保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规定,广东省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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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广东省 社保缴费年限争议 单位只缴纳了 最近几年社保

可以的。
动仲裁委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有的认为,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未被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这里规定的
时效是2年。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社保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问题: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的裁
时效期间?追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往前追索多少年的?
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尽管《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应当如何缴纳,长期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直至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项目的缴费方式,导致诸多地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差别。
第一,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如何?笔者印象,多年前好像是上海劳动局还是上海高院认为,劳动仲裁时效和追讨多少年的社保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在当时的法定时效60日内主张就是合法有效的,凡是拖欠未缴纳的社保费,无论拖欠多少年均应当依法补缴。这个解答我现在怎么都没有找到。但看到一位专家指出,上海对社保缴费争议的审裁口径是,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会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
第二,社保缴费争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更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许多省市如山东省、广东省高级法院都明确规定,社保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位仲裁员朋友告诉我,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但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上海法院不予受理,生效后即使申请也不予强制执行。所以她建议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追讨未缴欠缴社保费应不应当限制追讨几年?有的专家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年限限制。有的专家指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质,使其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履行一般义务的行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详细案例见北京高院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第三卷)。
律师之辩: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工甚至也自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动的放弃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主张。
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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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广东省个人社保缴费查询

广东省的可到网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就可以把曾在广东省各城市办过社保的都能查出来。精细到是那个单位的就好像不能查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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