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之一。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人单位”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种称谓,一种是用工单位,一种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约定,那就应该由派遣单位给他们交社保。
❷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费是按什么比列
劳务派遣员工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❸ 社保税管后,为什么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做到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公司非生产单位,无生产成本、无材料进入、产品销售,账目简单做账容易。
❹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社保也一样,我发现他们给员工买的社保基数是最低的(1513),
好处费是收公司的,一般几十元。派遣员工最基本按最低基数,但有部分会按公司规定的来买
❺ 劳务派遣中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该公司有责任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案例中由于接受单位被兼并,劳动服务公司无法为张先生安排工作,主动提出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并没有为张先生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劳动服务公司不但有责任为张先生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滞纳金,而且应该为张先生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劳动服务公司终究不是最终用工单位,也无法为劳动者单独支付工资与社保费用,作为接收单位的这家制造企业是否也该为此承担责任呢?
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以及相关省市的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动服务公司应该为劳动者尽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帮助接受单位完成工资和社保费用的支付、缴纳工作。同时,劳务派遣组织与接受单位要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确定接受单位所应支付的劳务费价格,劳务费价格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根据案例中已发生的情况判断,由于该劳动服务公司与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协议”中对于双方约定的费用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条件无法确定,所以当发生社保费用的缴纳、补缴情况时,只能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该劳动服务公司全部支付。 专家处方应在劳务输出协议中约定缴纳责任 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全面的劳务费价格,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并在“劳务输出协议”中明确应由其支付的费用范围及金额。如果劳务派遣组织没有约定这些费用,企业应督促它完成该项工作。因为随着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劳务输出协议”也将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进而转变为“劳动力派遣协议”,并规定那些在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的问题,例如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也将由企业履行,所以接受企业也应注意“劳务输出协议”内容的完整性,以免在将来的工作过程中出现风险和争议。
劳务派遣组织在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时,一定要针对劳动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等各类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费用支出和发放进行约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一一得到落实,按实际情况与接受单位分清责权关系,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承担被处罚的风险。而且,劳务派遣组织也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所以,就劳务派遣组织来说,及时了解新的劳动立法趋势,积极履行义务,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独门验方 不能将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王坤山:张先生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一般应该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否则,就应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与该制造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由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未作这样的约定,那么,应由劳动服务公司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用从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如果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收取该制造公司的管理费,由于张先生与该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先生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该制造公司负担,交由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总之,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能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候诊室怎样对待面试落选者 近来,我们收到一些读者朋友的来函,他们纷纷表示工作之余很喜欢来HR诊室看看,因为这里有很多案例与他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似,听听专家的分析和HR同行的支招,能够开拓他们的工作思路。也有越来越多的读者愿意把他们在工作中的困惑说出来,希望在HR诊室里得以解决。本期我们选登的是安徽省蚌埠市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薛业松的来函,他说:最近,我们中心刚刚完成蚌埠市某企业的招聘录用工作。我对负责招聘的经理说:“无论来参加面试的人员是否被录用,你都必须及时通知他,这既是对他的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树立我们中心的形象。” 这位经理却说:“这怎么能树立中心的形象呢?你知道吗,你如果立即通知那些落选的人员,告诉他们公司没录用他,这样会给他们很大的打击,有种幸灾乐祸的感觉。所以只需要通知那些被录用的就可以了,不要通知那些落选的人了!”我没有与他继续争辩下去,但内心里却不认同这位经理的观点。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待面试落选者呢?我很想听听HR同行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
❻ 我属于劳务派遣,自己每个月缴纳430元社保,单位补助1100元社保,实际划拨500多,这是怎么算的
只要受聘于单位,规定缴纳社保就是以你的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从你叙述来回看好像是单位不给答缴费,而是你个人缴费单位给与补助,如果是这样就无法计算了,单位给你多少补助就是单位说了算。 给你社保单位缴费个人与单位的比例自己算。
社保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五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区别,但大致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自去年开始,国家为了降低单位负担,把单位应负担部分除了养老保险之外,其他四个险种降低缴费比例了,各地降得比例有所不同,有差异。
❼ 我在公司上班3年,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社保最低基数交的,可以要求公司补社保基数吗
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就是说,公司的这种做法并没有违规之处,只是不合情理。
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人单位”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种称谓,一种是用工单位,一种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约定,那就应该由派遣单位给他们交社保。
❽ 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为什么和企业为员工交社保不一样钱那急。谢谢!
劳务派遣公司就是所谓的黄牛,他代公司或派遣公跑腿办事就收了代管费(管理费)本来管理费由单位出的,结果工人不懂,就扣在工人身上了。工人冤阿。
❾ 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基金由谁来付
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专管如何约定,劳务派属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原则基本是一致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同时为其建立社保关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是五险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但由于社保政策主要以地方立法为准,一些城市一般将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作为本市居民特有险种,而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无法享受,因此,当地的社保政策一般允许企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三险。所以,我国的社保从各地社保立法的角度出发,基本是五险和三险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