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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外来员工购买基本社保的有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5 14:24:08

Ⅰ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最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参加范围,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公司缴纳社保比例和个人缴纳比例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因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仅为11%,单位需承担24%。
例如,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Ⅱ 劳动法有规定外地的公司必须在员工工作地购买社保

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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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Ⅲ 法律劳动法中有规定单位一定要给员工买社保的吗哪条哪项

用人单位是必须要给员工买社保的。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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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Ⅳ 在上海上班,公司在外地给员工交社会保险可以吗

在上海上班,公司在外地给员工交社会保险是属于违法行为。国家社保采用属地管理,你的公司故意外地交社保属于瞒报缴费基数,违反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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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用由税务局统一征收,严查企业少交社保行为。在上海上班,公司在外地给员工交社会保险也属于严厉打击范围之内。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Ⅳ 公司和员工社保应该怎么算 是死规定嘛

请参照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工本人缴纳8%,业主缴纳12%;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2)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3)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413元的月缴费基数的60%-100%或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岛外单位按6%的比例缴纳,个人统一按8%的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的本市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计缴,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依据市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费率下降1%,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如有变动以政府公告为准。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以上规定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9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根据《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的规定,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Ⅵ 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标准

一、按国家规定:员工购买社保的标准是上一年度你的平均工资。

二、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三、举例说明

工资为60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6000*2%=120元,单位6000*8%=480元;

养老保险:6000*8%=480元,单位6000*12%=720元; 450

失业保险:6000*1%=60元,单位6000*2%=120元;

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6000*1%=60元

公积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个人总计为:870元,单位总计为:1650元。

(6)单位给外来员工购买基本社保的有关制度扩展阅读

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一般而言,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可以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从当地的社保局查询最新的社保基数。此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全国的社保基数。

Ⅶ 中国劳动合同法哪里规定可以异地缴纳社会保险

中国劳动合同法暂时没有规定异地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该条法律没有对社保缴纳做出明确的规定,从其“等事项”推论,社保缴纳应该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每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

上海特殊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印发《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Ⅷ 用人单位给个人买社保。劳动法是否有规定必须是城镇户口农村户口是否可以享受

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6月28日
近日,市政府颁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6月2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上述调整政策作统一发布。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随着近几年国家层面《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本市须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就是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就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同时,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述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Ⅸ 人事问题:注册在外地的公司可以在本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不能,公司缴纳社保只能从开户之日起算。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时向当地哗贰糕荷蕹沽革泰宫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9)单位给外来员工购买基本社保的有关制度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到自身开户银行缴纳;

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3、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

相关规定

1、纳费人报送的纳费申报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无误的,缴费单位个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

3、利息、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 利息的计算和缴纳。纳费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要计算缴纳利息,利息计算按辽宁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确定利息所属期限及应补缴利息数额,地税机关只负责征收。

滞纳金。纳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费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纳费人在补缴费款时,征收机关要一并计算、征收滞纳金。

4、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纳费人因不可抗力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符合缓缴条件的纳费人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其缓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Ⅹ 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

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5、代为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6、参保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7、当地的《社会保险人员变动申请表》填写并单位盖章;

8、当地要求的其他资料,如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花名册。

(10)单位给外来员工购买基本社保的有关制度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审核通过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变更、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携带有关机关批准变(或宣布)变更证明,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审核通过后,重新核发或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公司缴纳社保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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