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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保缴费补缴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21-01-12 11:20:43

1. 杭州社保缴纳时间规定

在登记当月或者次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当月或者次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用于购房、落户、入学和小客车调控管理等时,该职工劳动关系形成当月和次月的社会保险费,视为连续缴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申报。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查无下落的,以公告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浙江省社保缴费补缴规定出台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收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2、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缴费单位和职工(雇工)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一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缴费单位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按照简并征期等简易方式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缴费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申报。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应当参照税款征收有关规定开具征收凭证。
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向职工(雇工)个人开具征收凭证。
第二十条对直接征收不方便的零星分散的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社区组织等单位代征。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五)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缴纳的费款超过应纳费额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费款多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还手续。缴费单位自结算缴纳费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费款多缴的,可以要求退还;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2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抵扣欠缴费款。根据缴费单位的意愿,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冲抵应缴费款。
第二十五条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缴费单位未缴或者少缴费款,期限未超过3年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缴费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禁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缴费单位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
(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
(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
(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
(二)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第三十五条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地方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费情况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刁难缴费单位的;
(二)对控告、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社会保险费的;
(二)擅自作出停征、减免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3. 2019年浙江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停缴一年后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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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停交6年后,可以补交,也可以不补交,累计交满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4. 浙江省的补缴社保费的政策有哪些

这要看你还抄差多少年了,如果相差五年以内可以补缴退休,相差大于五年就没有办法了。因为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者,可以补缴退休,但最多补缴不得超过五年。补缴五年还达不到最低年限,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5. 浙江省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可以袭。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就不能一次性补缴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然后享受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6. 浙江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政策

个人可以往前补来交养老源保险
社保补交
只要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就可以补缴了。
医疗保险要缴纳20年才能报销,养老保险要缴纳15年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1、社会保险方面中断以后再入保险,可以进行补缴,把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补齐.
2、社保中断以后再入保险,也可以不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写出放弃申请,存入档案,就可以不补缴了,但中间间断的时间比计算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是待遇有应当的影响。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浙江省社保缴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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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1、社专保基数一年调整一次属。对已审核通过的数据,用户只能联系相关业务单位,告知有关情况,由业务人员进行修改。
2、社保基数一般是每年的4月或7月进行调整,按当地规定。每年的3月份国家统计局会公布当地去年社平工资,所以全国在次月就会统一进行更改交纳基数的。

8. 2019年7月1日社保新政策出台可不可以往前补交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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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新亮点
2011年09月06日17:00来源:世纪保网整理跟贴0条
核心提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该法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7月1日,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将开始实施。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该法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亮点”很多: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由于这部法律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因此,被称为“民生大法”。
更让我们关注的是,该法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法定权利,对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本文将《社会保险法》中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规定进行了梳理,期待能帮助劳动者更好地掌握这部即将起步的“民生大法”。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老板不给我们上社会保险怎么办?”针对这个曾让劳动者最为困惑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等。对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预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查看详细】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工作二十余年,退休只有6.5万元补偿金
昨日,市民李先生在热线中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和心中的忧虑。李先生今年54岁,在杂志社工作了二十几年,起初单位没给上保险,李先生也没在意。“那时年轻、工资也不算低,心里根本就没把养老保险太当回事。”李先生说,后来杂志社统一给员工上了养老保险,自己却因年龄偏大,距离退休已不足15年,即使参保也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就没有办理参保手续,单位表示在他退休时给一部分补偿金。06年,李先生办理病退手续,一次性领取了6.5万元的补偿金。
“现在物价涨的很快,这些补偿金几年就用完了,用完了该怎么办呢?”年纪越来越大的张先生感到生活越来越缺少保障,“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010年达到1450元,如果自己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年也能有1万多元养老金,基本生活就有保障了。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查看详细】
专家解读社会保险法新亮点:最难的养老保险
历时16年,经过四次审议,《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第一部国家大法,还不够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只是一个起点,随着细则陆续出台,它将切实改变很多人的生活待遇;而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已为我国实现“从社会保险走向全面的社会保障”迈出了最坚实的一步。
外地人在北京参保,能在北京退休吗?外地户籍在京女职工,什么时候才能享有生育保险?这样的问题,都有赖《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来找到答案。
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共12章98条近1万字。这1万字关乎太多人的切身利益。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几易其稿,最终呈现在世人面前的《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老百姓待遇方面的新改进或者说增进是非常多的。
“特别是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跨地区就业人员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等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
但《社会保险法》也留下了不少未竟之处。如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等,有待进一步落实。【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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