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年限是累计的
可以累计。
社会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15年是累计,而不是连续。
而所谓15年期限,实际上不是对社保所有项目的要求,而是单指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
换句话说,社会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15年是累计,而不是连续。
(1)社保缴费期间是不是累计的扩展阅读: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 社保缴费年限是累计还是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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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年内限15年是累计容。
1.社保只有累计交满15年,才可领取养老金。
2.交满15年后,可连续交纳,交的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越多。
(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每年增长的话)
3.最好要连续交,不连续会影响退休工资的。
③ 社保可以累计缴纳吗
请参考来
农民工中断缴费的,源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缴费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 社保是否可以累计
杭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跨统筹机构转出办法杭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跨统筹机构转出有什么办法办法。先要符合在杭州市区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及个人账户关系;曾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要求按正常参保缴费标准转移的,应先行办理补足手续。具体如下:一、办理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6号)二、办理条件1、在杭州市区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及个人账户关系;2、曾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要求按正常参保缴费标准转移的,应先行办理补足手续。三、办理凭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同意转移联系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受理部门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五、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六、办理结果1、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经办人当场受理,并告知前来领取个人帐户转移表的具体日期;申报材料经审核未通过,及时告知原因,并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受理单》。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武汉的转入政策,就不知道了,希望能帮到你!
⑤ 请问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连续还是累计
缴费年限是累计的!
一般累计满15年即可在满一定年龄后享受养老金!(一般男满回60岁,答女满55岁)
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则可继续缴纳,满15年后享受养老金!
当然如果你已经缴满15年而且还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继续缴纳,多交多得!
⑥ 社保可以累计年限吗
可以累计。
社会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内15年是累计,容而不是连续。
⑦ 社保可以累计吗
在不同城市缴纳的社保可以累计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7)社保缴费期间是不是累计的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