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离职员工社保多交了一月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职工多缴社保申请退回方法
一、在企业缴费之后没有发生退休及转移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以到地税部门办理退费:
第一步,持离职员工的离职证明、缴费票据到地税申请退费,并由地税部门重新确定缴费基数;
第二步,到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
第三步,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申请退费手续(退费材料中必须包括地税出具的认定缴费基数错误的证明、缴费票据、退费申请表);
第四步,办理完上述的手续之后到地税退费,并向地税申报正确缴费。
二、企业恰好有新增人员漏保的,可重新报盘,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按正确的缴费人员做实账户就可以了。
『贰』 如果单位给已离职一个多月的员工多交了二个月的社保,能追回吗
可以通过来法律的途径,申请源劳动仲裁或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说明情况,看多缴纳的社保有没有办法退回;
可以退保退费的情况: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3、参保人出国定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退保所需资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叁』 员工离职后单位多缴了一个月的社保可以退吗
可以先在地税网上申报减退,而后打印出来到当地地税找税管员签字。
『肆』 多给离职员工上了一个月社保,怎么退费
可以退回,在企业缴费之后没有发生退休及转移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以到地税部门办理退费:
持离职员工的离职证明、缴费票据到地税申请退费,并由地税部门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到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申请退费手续(退费材料中必须包括地税出具的认定缴费基数错误的证明、缴费票据、退费申请表);
办理完上述的手续之后到地税退费,并向地税申报正确缴费。
(4)离职员工多缴社保扩展阅读: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伍』 单位给离职的员工多交了两个月的社保,员工后来把钱退回来了,这个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收到离职员工交来的社保费时:借:库存现金 贷:管理费用-社保费
『陆』 公司给离职员工多交的社保可以计入离职后福利吗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柒』 公司多给离职员工交了社保,社保局退回吗
可以申请退回。
处理的方法之一:在企业缴费之后没有发生退休及转移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以到地税部门办理退费。
持离职员工的离职证明、缴费票据到地税申请退费,并由地税部门重新确定缴费基数;
到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
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申请退费手续。
办理完上述的手续之后到地税退费,并向地税申报正确缴费。
『捌』 上海 公司给离职的员工多交了一个月的社保,现缴费单已经出了,先交费,后去社保中心办理退费,能行吗
1)如果你确实给员工多缴纳了社保费用,是可以申请退回,你可以到社保网站上,下载打回印一张《社会保答险业务申报表(申报表1、特殊业务专用)》,在其中退帐处打钩,并在下面的说明处进行说明,盖章后送社保柜台即可。
2)需要说明的是:退帐申请必须社保确认收款后第二个月才能办理,早去了无用。
3)如果还有不明白处,可以私信我
『玖』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因为没有及时停保而多购买了一个月社保并要求离职员工全额支付合理吗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因为没有及时停保而多购买了一个月社保并要求离职员工全额支付,该行为是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当事人办理离职时,社保在下个月就应该停止缴纳。
如果没有停止缴纳,多交一个月,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该员工是不应当获得社保,而因为单位的失误给缴纳了,属于该员工的不当得利,单位是有权追回。
这种情况,如果单位是社保中心申请退回,一般社保中心是不能退回的,在没有退回情况下,当事人本人的社保也就多了一个月的得益,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愿意或协商不成,单位还可以提起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法院也一般会支持。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9)离职员工多缴社保扩展阅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
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