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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1-01-04 02:53:37

❶ 对企业工伤保险有什么不足和改进建议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上述规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裁措施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

(二)缺乏配套规定,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形同虚设。《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雇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成为虚空,无法实现。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 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在工伤认定之前先确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四)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同时工伤认定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劳动者难以获得双重赔偿。由于《条例》没有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怎样获得救济进行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时,曲解立法精神、设置障碍,限制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例如: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以及职工工伤涉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人身损害赔偿。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核定补足差额部分”。可见,该《意见》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限制了工伤职工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造成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标。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实,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可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心怀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由于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造成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勉强参保,中途退保现象也十分严重。此外,也有因为劳动者不配合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固定,认为只有把钱放进自己的口袋才放心,其自身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维权意识差,给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 成本比较是人们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守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还高,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当然会选择不去守法。由于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期申请工伤认定等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故一些用人单位宁愿选择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等违法行为。

(三)地方政府弱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由于工伤保险一般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是否启动,覆盖范围多大,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想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但毕竟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往往对投资方给出一些承诺、提供某些保护。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纵容”企业或雇主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少去企业实地调查、检查,根本不了解企业用工、工资等实际情况。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不报、少报应保人数,降低缴费基数,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分的消极态度助长了一些用人单位不守法行为的滋生。

(四)法制宣传弱化、普法工作缺位。近年来,立法速度在加快,但法制宣传、普法工作没有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在一些落后地区,很多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更不知道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律的无知,造成对自己权益的漠视,权益被侵害不知道去举报、投诉,发生事故或职业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

(五)缺乏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中的分歧。
1、因超过申请时效不能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职工是否丧失了救济的途径,能否在“先仲裁、后诉讼”后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工伤保险颇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但是,一直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对此进行明确,导致各个法院判决不一,有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也有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
2、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条例》没有明确应该怎样实现赔偿。有人主张是可以获得双份赔偿的;有人主张差额填补。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这两种意见分歧,造成司法混乱。一些地方制定《实施办法》时就要求劳动者先行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存在差额的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规定。由于立法的局限性,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需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加以明确。 1、各省应尽快制订相应的“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贯彻执行《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雇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条例》的授权,尽快制订相应的“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惟有这样,地方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工伤保险才有法可依,雇工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
2、明确超期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且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一年的工伤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超过一年的工伤事故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呢?笔者认为,超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丧失了通过行政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可直接以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理由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例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即使劳动者未能主张也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理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职工遭受经济损失。根据民法理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然对职工构成侵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工伤职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不 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因用人单位未按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按照举证规则,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工伤职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存在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违法事实,且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职工遭受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确认用人单位侵权违法行为成立,并参照工伤待遇标准确定工伤职工的经济损失,判令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3、明确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制度。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产生了三个主体: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受害者)、第三人(侵权人),两个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不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同时,基于第三人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受害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受害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劳动者之所以能够获得双份救济是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和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者)先行获得了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4、简化程序。 鉴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繁琐,不利于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简化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参保的意识。 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关注,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增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同时,发动群众参与扩面,把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扩面的重要举措。总之,通过政策宣传,让企业和劳动者从“要我参保”成为“我要参保”的自觉行动,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种时限有所了解,避免出现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认定难问题,进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用人单位。队伍建设是保障。通过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执法部门要不断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了解工伤保险实施的基本情况,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在执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抓住难点、以点带面。对企业用工人数多、扩面难度大的企业要重点突破,强制参保,防止企业之间的观望、攀比心理发生。只有这样,方能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执法环境。

(四)建立弱势群体维权机构。鉴于民工整体素质不高、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及工伤保险索赔程序复杂,很多的农民工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组建弱势群体维权机构,免费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工伤保险涉及的面广,建议弱势群体维权机构由律师、工会成员、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共同组成,以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终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❷ 对社保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1,太不公平.单位参保是按19%计算.其中,单位缴11%,职工个人岀8%,而个人参保的系数是按20%计算,全由参保本人全买单.2,每年涨退休金就会引起物价上涨.3,国家对以前的工龄有视同.为什么不出钱来弥补社保这方面的亏空.

❸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启示及完善的建议

一、 立法背景
由以前的各项险种的“条例”升级为“法”
作用:
1)增强执法力度
2)违法可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3)国家高度重视
4)统一标准

二、 解决的问题
1.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由于人口流动大,各地社保相对独立,造成流动人员保险呈“碎片化”的特点。《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各地保险可以“无损”转移,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可以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很好的解决了因各地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待遇不同的问题。

2. 强制力度
目前,部分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目前之所以出现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简单的法经济学常识表明,如果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话,法律责任主体必将选择违法以寻求私利。因此,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时,社保法通过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合法途径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等多管齐下手段,以期解决这一社会毒瘤。

3. 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提到了职工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等多项险种,参保范围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人群(公务员参照国务院规定),甚至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将人民通通纳入社会保险法的保障范围,这是中国社会保险体制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进入全民参保的时代。

4. 基金监管和运营
《社会保险法》改进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自收自支、自管自监的模式改为成立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管的模式,并且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结构负责管理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增加透明性。

5. 信息安全问题
由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当保密,不得泄露,违者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几大看点
1.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3. 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4.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原《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要求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上相对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5.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原《生育保险条例》限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仅限参保职工本人。本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增加了支付对象的范围。

四、 猜想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没有提到前段呼声较高的延迟退休的问题。我们在此不妨作出一个猜想。
本着公平性原则,职工退休后应该享受待遇与其在岗收入相关,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比如同样退休后,企业职工就比公务人员拿到的退休金少很多,有的地区甚至差了几倍。有些员工由于单位以前的问题,少缴了很多年的保险,虽然在职工资很高,但是退休只拿到很少的工资。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但是根据现状,退休金是从养老保险基金里支出的,想要提高退休金必须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数量。然而根据中国老龄化的趋势来看,参保职工越来越少,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原来越多,势必会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但是一旦提高缴纳比例,势必会对企业和员工造成很大的负担。因此国家只能通过其他办法从侧面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量,例如本法出台的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我们不妨猜想,这一条可以看做是向延迟退休过度的一个标志,多缴费,少支出,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让人们的退休金富裕起来。

❹ 关于社保的一些法律问题

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作证,工资条,代发工资的存折等;还有证明你在公司工作有1年多的证据;你也可以要申请住房贷款为由,让单位帮你开收入证明.

你也可以用录音取证的方式,用可以录音的手机或者录音笔,和单位负责人谈谈话,就说你从什么时候进入公司,什么时候才能给你办社保?你现在由需要用钱的地方,扣押的工资能不能提前发?

取得录音证据后,就证明你的工龄,工资和单位扣押了钱,你可以去凭录音去劳动局告单位进行维权了.

相关链接

录音取证是否作数?
www.suzhou.gov.cn/newssz/sz/2006/9/4/sz-15-22-17-1379.shtml

赖账弟撕毁欠条 讨公道哥录音取证 法院判弟败诉
http://news.sina.com.cn/s/2005-01-23/07304918637s.shtml

民事诉讼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http://www.china-contract.com/news_info.asp?auto_id=272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网络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你在公司上班有1年多了,公司都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97条,

你可以根据第82条的规定,从08年1月起,公司每月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给你

2/公司没有给你买社保,你可以根据第38条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按照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第47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应该补缴到当地社保中心.

3/公司压了你的工资,过年才全结,这属于没有及时足额支付你的工资,根据第85条的规定,通过劳动监察帮你追讨回来

4/维权建议:

在离职前,你先取得这些证据,对你维权有很大帮助
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作证,工资条,代发工资的存折等;还有证明你在公司工作有1年多的证据;你也可以要申请住房贷款为由,让单位帮你开收入证明.

取得证据后,你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监察的帮助下,你索赔一般可以获得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❺ 2019年两会社保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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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年全国两会政协一号提案都是什么内容
2013年
提交单位:九三学社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加强绿色农业发展”的提案
提案内容:重点关注了我国农业发展存在的资源浪费和破坏、污染日趋显现、农业生产能源利用率低等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
2012年
提交单位: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联合提交
案名称:“关于强本固基维护实体经济坚实基础”的提案
提案内容: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缓解中小企业生存困境,支持民间投资进入铁路、市政、能源等领域,对垄断性行业征收“暴利税”,对中小企业“少取多予”,同时,引导民间资本走向“阳光灿烂”。该提案交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银监会、财政部办理。
2011年
提交单位:农工党中央提交
提案名称:“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的建议”
提案内容:建议下一步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新农保制度运行的突出问题。完善适应城乡社保一体化发展要求的基层社保机构。要尽快建立起区农保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村级新农保协管(代办)员的管理构架。建立纵向分权、相互制约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透明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2010年
提交单位:九三学社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关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内容: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低碳发展,提出几个建议:第一、将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第二、尽快启动相关基础性工作,做到心中有数。第三、实施若干重大行动计划。第四、大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低碳技术是低碳发展的重要要素,是低碳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是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五、创新低碳发展体制和机制。瑞典的经验值得借鉴,通过对化石能源课以重税,引导企业主动降低能耗和寻找低成本的新能源,避免政府陷入补贴什么节能技术、补贴什么新能源、补多少、如何防止权力寻租的困境。第六、调动全社会力量建设低碳社会。
2009年
提交单位:致公党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就业问题的提案”的提案
提案内容:在长期战略上,要确立以城乡统筹就业为核心的长期产业发展政策;确立以灵活就业为重点的短期扶持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同时,确立以就地就业为重点的短期扶持政策,有效缓解农民工返乡务工压力。
2008年
提交单位:民建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
提案内容:该提案认为,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应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2007年
提交单位:民革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政府须直接参与经适房和廉租房建设”的提案
提案内容:提出政府必须直接参与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中去。提案认为政府作为住房发展商,不是为了取代市场机制和私人发展商,而是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提案建议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施工、建造仍由私人建造商承包,但他们必须遵守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政府可以实行注册会员制,将私人建筑商纳入发展公共住房系统,与他们结成长期的合作伙伴。
2006年
提交单位:民建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
提案内容:提出了五大理由支持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一是,目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显著减少;二是,继续实行所得税双轨制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也将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被动的竞争地位;第三,由于我国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使国民经济在2002年已基本走出低谷,2004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因而为实现“两税合一”奠定了良好基础;第四,现实财力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万亿元以上(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尝试实行较低的税率是在财政预算承受能力限度之内的,既能较大幅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又不会对外资企业带来太大的冲击。虽然短期内可能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两税合一”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第五,我国已进入WTO的后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内、外资企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只有“两税合一”,才能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2005年
提交单位:致公党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关于加快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内容:该提案认为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农业生产经营者对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广泛普及信息化能为广大农民获得更大的经济收入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农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必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❻ 关于社保的问题,求分析详解建议!!!

社保主要是用来给你60岁后用来养老的,而不是现在就回显现出优越性的,在西方国家是全民福利,在中国才刚刚开始,你现在可以不买,但20年后你绝对会买,那时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到那时所有的人都会有社保的,有社保你可以不怕将来无依无靠,而且你缴费越多你60岁后你每个月领到的钱越多,而且社保只需要缴费15年的,15年后你就可等着60岁领钱了,相当于你退休后有退休金了,你现在不买等20年后你绝对后悔

❼ 如果员工不愿参加社保,公司该怎么办!

以前社保还可以在员工离职时退保,现在实行全国联保,从国家政策方面来说是为了保护外来人员的利益,可大部分外来人员并不能接受。在我公司也常遇见员工不愿意参保的事情来,从国家政策来说,社保是强制性购买保险,任何一家企业都要为在职员工购买社保,如果员工自行放弃这个福利,让他们写份保证书或者其他担保书,在发生工伤或者其他劳资纠纷时,此份保证书或者担保书是没有任何法律效益的,企业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给员工进行社保知识的宣传,列举公司参保人员中享受到的福利,对比现在的社保与以前社保的区别和优势,让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社保不是只自己再缴钱,企业也再缴,而且缴的还比个人的多。另外,自己缴纳的社保费用并没有给到社会而是在自己的个人帐户里,等退休后可以由社保局发放养老金。争取员工的理解。

❽ 对社保管理的建议.

1.在社保的计算、缴纳、发放等方面国家只是出台了大的政策和框框,缴纳比例等内,但到具体实施的时候是容由省级单位来制定的,毕竟中国太大,各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不同。最好统一尺度.

2.现在的社保还没有全国联网管理,顶多是省级联网!好多地方只是地级市联网!会出现一个人在两个地方上社保的情况,以后最好要全国连网.

❾ 关于社保的问题、请给予建议

社保费至少交满15年,如果中断交费,以后可以续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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