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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造假

发布时间:2021-01-03 04:22:01

社保缴费基数和实际工资金额不同 里面是什么猫腻

职工社保的缴费基数是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的,回本身就答不是当前月工资,这一点没有什么可说的
但如果缴费基数并不是你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那就有问题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② 用人单位虚报社保缴费基数要承担什么后果

往上虚报,只要不超过当地当年社保缴费基数的300%,只要100%以上部分有个税纳税证明,是允许的,没有后果。 往下虚报,只要不低于当地当年社保缴费基数的60%,低于社保也不接受,因此也没有后果。

③ 企业社保基数造假,职工养老待遇损失向谁投诉

拿身份证、劳动合同去单位所在地社保局稽核部门投诉。没有劳动合同的申请劳动仲裁
基数应该是你入职第一个月或者在本单位上年平均工资,低于这个数就可以投诉

④ 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不一致 社保局会查吗

不会,第一,社保缴费基数是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如果你没有上一年的记录,可以有版单位权与社保商定一个缴费基数,第二,由于疫情期间社保对单位有照顾政策,单位可以与社保协商,用比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保,减轻单位负担。

⑤ 公司做假工资单作交社保基数怎么办

可以到劳动局申诉。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专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属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⑥ 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对公司而言,缴费基数就是公司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就是个人的月工资。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6)社保缴费基数造假扩展阅读: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⑦ 公司社保缴费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不一致 社保局会查吗

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社保缴费基数造假扩展阅读:

公司社保缴纳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⑧ 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保费缴费基数而导致用人单位多缴费的,还可以要回吗

社会保险征收部门通知各单位在其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该社保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最后导致用人单位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用人单位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要回吗?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属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用人单位可以要回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决定了社保基金的收入,反映了国家和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应当由国家作出规定。目前缴费基数和费率由国家作出原则规定,具体由统筹地区作出规定。

⑨ 公司社保基数核定能做假帐吗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不能做假账,核定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年报进行核定的,工资年报和职工工资表,是一致的,弄虚作假,恶意虚报工资数额,不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还触犯了国家法律。不但统计局会给予处罚,社会保险机构,也会根据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国家统计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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