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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21-01-03 01:04:17

㈠ 榆林市社保个人查询

查询方法如下:
一、电话查询: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查询。
二、社保中心查专询: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单属位社保办理人员;
三、网上查询:
1、搜索社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进入官网后点击导航栏的“网上办事”;
3、进入网上办事后,找到“便民查询”,点击下拉菜单,找到“个人社保账户查询”,并点击;
4、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和电脑号,即可出来社保余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㈡ 榆林市公司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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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法如下:
一、电话版查询:拨打权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查询。
二、社保中心查询:可以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单位社保办理人员;
三、网上查询:
1、搜索社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进入官网后点击导航栏的“网上办事”;
3、进入网上办事后,找到“便民查询”,点击下拉菜单,找到“个人社保账户查询”,并点击;
4、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和电脑号,即可出来社保余额。

㈢ 榆林市养老保险中断后需要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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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中断后可以补交。
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按照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办法
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㈣ 陕西省榆林市养老保险转入延安市的办理流程

陕西省榆林市养老保险转入延安市的办理流程是:

1、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2、具体的时间规定: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转移的账户金额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㈤ 榆林市社保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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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参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应版带上本人的权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学历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的照片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当地的的辖区社保部门申请参保,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3、再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去当地的地点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领取社保卡即可;
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我国《社会保险法》。

㈥ 陕西各地区(西安市、榆林市、咸阳市、宝鸡市、延安市...)社保基数与社保比例,社保金额都各是多少啊

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 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失业
《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申报时,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在三日内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单位帐户中划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专户".
(三)生育保险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地、市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县(市、区)级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统筹过渡。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六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
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银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将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缴纳基数及比例
(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〇九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的通知(陕社保函[2010]69号)的规定,陕西省201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1514.65元;上限:7573.25元。
(二)缴纳比例及缴费主体
1、工伤: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 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2、养老、医疗、失业: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3、生育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上比例在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的社保开户申请表上有明确数字。

㈦ 榆林市社保信息查询

养老保险查询:抄
社保中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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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榆林市医保中心电话

榆林市医保中心电话:0912-12333

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本市凡未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非从业居民、大学及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

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

18周岁以上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享

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9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个人缴纳90元,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个人缴纳4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

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及孤残儿童个人不缴费。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中断参保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居民均须补缴前两年度全额费用(含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部分),中断参保一年的须补缴相应年度全额费用(含个人应缴和政府补助部分)。

(8)榆林市社保缴费基数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资料:

1、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税务登记证、单位职工上年度末工资表、单位成立文件、单位职工的劳务合同、退休人员的审批文件。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参续保单位:需提供上年度末工资表、退休人员审批文件,新增参保人员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分配介绍信或劳务合同。去保、调出人员需提供调动介绍信或去保证明。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保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参保人员工资花名册、身份证、聘用合同。

4、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自谋职业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存档人员及托管档案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参保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聘用合同、委托存档凭据、托管档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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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榆林人力资源与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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