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能否将社保的钱直接发给员工(员工与单位签订自愿不买社保协议)
最好不要这样做,这样做单位的风险很高。
这样的协议本来就是违法的,所以即使签订了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如果遇到有些员工倒打一筢,又要求单位交社保,告到劳动局或者法院去了,都是单位的错,员工没有任何责任的
2. 公司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公司跟员工签订社保协议,将社保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是否合法
这个抄是不合法的,社保是强制的,不允许折算成钱发给员工。
如果员工反悔了,单位还是需要给员工补缴社保的。所以如果员工不愿意买社保的话,最好让他自己写一份承诺书,最好不要格式的,这样将来员工也不好追究公司责任。
但是,一个公司,一定要开户购买社保,所以在劳动用工备案的时候,要想办法少备案,否则将来有规定购买社保人数不足,是不能社保年审和劳动年审的!
3. 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直接发给劳动者劳动者以未购买社保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于是未给该职工缴纳社保费,但给其他职工都依法缴纳了。后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观点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保的前提就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也就没有办法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即应共同遵守履行,而劳动者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劳动者首先违法,而用人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虽也属违法,但两者违法有因果关系。职工若能获得补偿,有讹诈之嫌,顶多是各打五十大板。再就是职工若获得补偿,用人单位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用人单位给其他职工都依法缴纳了社保费,说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比较规范和遵纪守法。劳动者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其自愿放弃此项权利。如将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责归于用人单位,确有欠妥之处,显失公平。该职工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弃此项权利在先,责任不在用人单位,现又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于情于理不符。在企业,个人自愿不缴费有多种原因,如企业录用的农民工,有的已参加新农保,政策的衔接还不尽完善。由于这部分人流动性强,不能及时转接社会保险关系势必影响员工的有序流动,在这种情况下,本人不愿参保非企业行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补偿金。公平起见,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化解矛盾,补缴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律师点评上述意见忽视了在劳动关系中社保缴费(完全不同于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缴费)的两个特征,一是,这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及其职工均不得违反,即便职工提出不缴费,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的理由。二是,缴费的主动权完全在用人单位,职工即便有违法不缴费的意愿,也无力实施,违法不缴费事实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单位选择和决定的。劳动者自愿不缴费与用人单位最终未缴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强制性法律关系中均如此,如劳动者要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人单位真的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换句话说,劳动者对未缴费的违法行为并无责任。观点二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缴费义务。《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更是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双方共同缴纳社保费给以明确,并且对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给以具体的处罚措施。这就说明,一旦劳动合同成立,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本责任还是在用人单位。在现实中,许多企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不给单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以便减轻负担,减少生产成本,获取最大利润。而许多劳动者因为异地工作,或短期工作,对缴纳社保费后能否享受待遇没有信心,有的只是赚取基本生活费用,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对缴纳社保费都不情愿,对不缴社保费一拍即合,单位认为可以规避风险,减少费用,劳动者也认为可以取得更多的工资收入。于是,劳动者主动写出书面情况自愿放弃,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写出书面情况自愿放弃,双方互惠互利,各取所需,结局看似皆大欢喜。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分歧和纠纷更突出。劳动者在离开单位后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费,无法享受失业待遇,即便没有离开单位,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费,出现工伤事故或巨额医疗费用,单位和个人出现更多的争议,产生更深的矛盾,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我们出台《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初衷和目标,就是通过办理社会保险,使人人尽享社保待遇,人人共享社会成果,促进社会稳定。有的劳动者因多种原因不愿缴纳社保费用,这本身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也必须拒绝。但是有的单位心存侥幸,以为劳动者书面提出放弃或不愿缴纳社保费,单位就可以免除缴费义务。正是单位的这种想法,导致没有参加社保的事实,所以本质上还是单位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保障法不同于民法,不能完全实行平等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能随意自行处理有关个人权利,而受制于国家强制法律的限制。从本质上讲,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侵害了职工的社保权,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无论是否出具书面要求,侵权和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用人单位在能办理社保的情况下没有办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点评我们赞同这一意见。劳动者的不缴费要求是违法的,与用人单位不缴费违法行为之间不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其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观点三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责任。理由从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系主观恶意而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才是立法所规制的对象。对于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该公司举证证明其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系不可归责于公司,则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应支持;若无法证明,则应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工或破产企业继续续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不在现用人单位参保,用人单位取得劳动者在社保机构已参保的证明,且已支付劳动期间社保参保费用给劳动者的,应视同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和缴费,劳动者不能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律师点评前一种情形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确实有一些道理。如用人单位因为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未及时给职工缴纳社保费,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不宜支持。新农保是自愿参加,职工则必须强制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新农保不能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当然,最合法的做法是,中断新农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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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公司做了十年,同我签的劳务协议书是自然人,一年一签,协议规定每月补给400元给劳工者购买社保,但
好像是能
5. 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是否合法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给员工购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强制行为,是不能双方约定的,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就社保来讲,社保的钱是单位和员工各交一部分给国家的社保机构的,单位发钱给员工是不能代替社保的,即使发现金,社保也还是没有买。而签合同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能约定的。
(5)单位把社保钱补给员工协议书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 有部分员工要求自己购买养老保险,要求把公司该补的部分每月以工资形式补给,如何写承诺书
员工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足额的社保,如果单位直接将社保费用补贴在工资内,那么是属于违法行为。写任何承诺书都没有作用。
员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那么是不能在工作地自行缴纳社保费用的,除非员工户籍所在地和单位并不在一个地区才可以缴纳。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保中,单位缴纳部分是直接划入当地统筹的,而在员工在户籍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一部分是划入缴纳地的统筹的。如果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由员工自己缴纳,本身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 员工自己在外面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将公司缴纳部分给员工协议
怎么写都没有用的,公司有义务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这样的协议本身违反法律的规定,自始无效。
8. 公司把上社保的钱直接补给员工可以吗
保险起见,还是让他在老家那里先终止,你给他上保险,这是国家规定必须的。现在同情他,等以后如果他去举报,公司这边还是要有损失的,因为公司必须为员工上社保,而且社保的钱必须交由国家指定的专用账户,不能给员工个人,仲裁判决,第一就得先判公司: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总之,把钱给员工个人是有风险的。
9. 单位给钱给员工自己购买社保协议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是必须要为员工买社保的。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一、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1.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二、法律依据
1.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公司要给员工办社保,要写一份协议书,内容是员工愿意或不愿意办理的要给予签字确认。怎么拟呢急!!!
这个协复议怎么拟都是无效制的。
法律有明确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这是单位的义务,不受员工意愿限制。就算员工不愿意办社保,到时候出了问题,都是单位的责任,员工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员工一样要享受所有的赔偿,单位就是赔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