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單位個人所得稅,如何做好合理避稅
「合理避稅」又稱「稅收籌劃」。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這一定義表明稅收籌劃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的特徵: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屬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准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現實中,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一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二是籌劃性
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於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後,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 Savings)。從稅收籌劃的起源和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不僅是企業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一種方式,更是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內容,這也正是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迅速發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總之,稅收籌劃是在經營中尋求企業行為與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可以使政府賦予稅收法規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觀調控(比如產業政策等)的立場看,稅收籌劃活動也是應該鼓勵,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❷ 審計實務: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是否包含社會保險部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回的通知答》(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依據上述規定,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是指應發工資額,不包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但包括個人從工資中繳納的社會保險。因此,應按殘疾人應發工資2000元計算加計扣除。
❸ 研發人員的醫保和社保費用可稅前加計扣除
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研發人員的醫保和社保費用可以在稅前加計版扣除嗎?財政部、國權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一、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因此,研發人員的醫保和社保費用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
❹ 研發經費加計扣除中為研發人員的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7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經商科技部同意,現就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二、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四、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❺ 廣東企業為研發人員繳納的社保費是否屬於研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
根據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源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有關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❻ 匯算清繳中社保代繳的中介費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考慮到社會保險與工資、薪金等其他事項密切相關,在稅前扣除時應格外關注相關事項的政策規定。
一是企業計算「三項經費」扣除限額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基本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是企業發放給殘疾人員的工資要加計扣除,必須按月足額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四項條件,其中第二項條件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是企業按照規定為研發人員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允許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119號文件)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等費用。其中,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四是高新技術企業或有計劃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還要特別注意在職人員是否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因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復審中,可能要審核這一情況。
政策依據: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8項條件,其中第4項條件是「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企業科技人員佔比是指企業科技人員數與職工總數的比值。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
五是注意取得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是否合規。
政策依據:
國務院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企業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來源。因各地徵收機關不同,企業取得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不盡相同,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和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等。因此,在匯算清繳期間,辦稅人員還需注意本企業取得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是否合規。
❼ 殘疾人加計扣除包括五險一金嗎
不包括五險一金的部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內殘疾人員就容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一、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可以加計扣除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五險一金的部分。
❽ 研發人員的社保費能否加計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專》屬(財稅[2006]88號)規定,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等,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❾ 研發人員的社保費能否加計扣除
答:《財政抄部、國家稅襲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規定,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等,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❿ 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沒有按月足額繳納企業規定的社會保險的,能享受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嗎
當然是不能享受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