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購買社保,對公司怎麼處罰
1、對直接主管復人員和責任制人員的處罰: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2、對單位的處罰:依據《勞動監察保障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社會保險機構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⑵ 公司沒有按實際工資購買社保屬於違法嗎
屬於抄違法,社會保險屬於國家襲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
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公司未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不依法繳社會保險屬於勞動爭議,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通過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不為你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屬勞動爭議,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請求干預並查處,以期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⑶ 公司不按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合法嗎 怎麼辦
不合法,可以到社保局進行仲裁。
公司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⑷ 公司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我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賠償金怎麼算
1、我的工資結構: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交通補助+午餐補助,這其中只有績效工資是浮動的。合同中規定的數額只有基本和崗位工資,其餘的沒有規定,如果仲裁,我的產假工資應該怎麼計算?答:產假工資以你分娩當月的生育繳納基數為基數,乘以產假天數即可,若繳納基數低於本人月工資那應該補其差額(由單位來補差);2、另外公司是按照北京最低的社保基數繳納各種保險和個稅,公積金也同樣如此。我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這個賠償金怎麼計算? 如果上一年度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社平工資是否可以要求按社平工資賠償?答:若單位未以你上年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繳納社保,那麼你以此為由就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付你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補償標准以你入職到現在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月工資的補償(其中的月工資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准);對於公積金而言,要求就沒有社保那麼嚴格了,有好多單位都是以員工的基本工資為基數進行繳納的,當然你可以要求為你補繳前2年的公積金,至於公積金賠償一事好像還未有標准。建議你生完孩子後再做這些和單位解除的決定,畢竟身體要緊,由於你現在是處於三期保護對象,單位是沒有辦法和你解除的,當然你也不要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免受到處罰等等~~~
⑸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不能要求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公司沒有按照實際工資交社保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⑹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專理。
《勞動保障監屬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