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我該如何維權
社保未按照實際工資繳納,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1)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追討不成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 公司對員工在社保交費上,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在職期間你應該知道當地的社保繳費標准和繳費額,現在發現雖然晚了一點,社保中心確實回不能受理勞動答爭議的事情,但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庭還是能受理並處理這一問題的,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前你要掌握一下幾點:
1、當地的繳費基數是多少?最低繳費基數是根據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來確定的,你說的1200元是最低工資還是最低繳費基數啊?上海的最低工資為全國最高也只有1120元。
2、你主張的收入為5000元,要有真實的證據,沒有簽字領取的現金、購物卡、實物等不能計算在內,另外在勞動合同中對繳納社保是如何約定的。
3、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爭議仲裁庭提起仲裁,法律沒有規定離職員工的申請不能受理,萬一不受理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如果證據確鑿,你的勝算是很大的。
3.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
假如你無法舉證實際收入是專3000元的話,單憑勞動合同是屬沒用的。因為勞動合同的3000元基於某種特定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假如你請假或出工不足會導致收入降低,相信這部分工作B勞務公司會做得比你想像的要完整。
這事同時涉及個人所得稅,A、B公司會不遺餘力去處理。雖然真理在你那邊,可誰都知道,黎明前的夜是最黑的。
勝訴的話公司必須補繳社保,但你已向B公司簽署了自願按2000元繳納的保證書(你的過失),可能無法得到其它補償。
4.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補繳,不能要求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4)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追討不成功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並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5. 主動離職,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可以要求賠償金嗎
你的事不來在於是不是自自動離職,而在於社保繳費基數低於本人實際工資是不是符合社保規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可以是參保人的基本工資,也可以按社保機構確定的當地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之間選擇。
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60%
,在這之間選擇一個標准作為繳費基數都是允許的。
如果你的繳費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社平數的60%
,倒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否則沒有什麼意義。
6.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專理。
《勞動保障監屬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7. 社保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可要求勞動仲裁補償嗎
你問的這個問題實際上是非常常見的。絕大多數的公司,他基本上都沒有按照,自己實際的工資基數,去交那這個社保的。
因為這個問題很簡單,這樣的話他按著比較低的基數,去給你繳納社保,對於他們公司來講可以減輕一筆支出,為公司帶來一定的好處!
你可以保存勞動合同等證據,到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局進行舉報和投訴。
但是,一旦通過自己的工資基數去繳納社保的話,那麼可能自己工資到手的錢還會減少,因為畢竟自己的工資基數大多數人都會高於這個最低繳費基數的一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