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被採取強制措施及追究刑事責任期間,企業是否需要為員工繼續購買社保等保險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就可以不繳納社保,但如果單位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應該交。
B. 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請問社會保險要繼續交嗎急
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犯罪的,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系。
在鑒於關押期間,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
未被判刑的,還不能算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有犯罪嫌疑。
C. 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1、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的繼承: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按規定予以繼承。上述各類人員遺屬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2、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退休待遇: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不宜參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的規定執行,仍應按人事部門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統籌企業退休人員涉及經濟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後,基本養老金或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強制扣繳:在國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直接劃入法院。已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銀行存摺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將存摺交給法院。
也可將退休人員存摺的帳號依法提供給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扣繳其養老金。
(3)代買社保刑事責任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余額繼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D. 撿到社保卡拿去消費要負刑事責任嗎
要看額度的。最低限度是不當得利,由此造成他人損失損害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社會保險有刑事責任嗎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不承擔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無論多少,都是民事糾紛,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有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或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的,才會被拘留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是指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拒不執行勞動報酬罪:
(一)用人單位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用人單位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用人單位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拒不執行勞動報酬罪是指,用人單位以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為目的,經勞動監察責令支付,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F. 可以掛靠別人的公司代繳社保嗎
普通公司繳納, 是不行的,因為他們沒有人力資源許可的資質。這種代交,也找人力資源公司代交,我這邊可以操作。
普通的公司代交是屬於違規的,而且也有風險。
G. 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除勞動合同後,社保怎麼處理
仍然是本人的。解除刑事責任後,可以再就業繼續在原賬戶繳費,也可以辦理手續個人繳費。
H.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刑事責任開除公職後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開除公職的,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專算,實際繳納基屬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和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I. 違反《社會保險法》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那要看違反社會保險法的哪些規定,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或回者不足額繳答費的,給予處罰,涉及到犯罪的,當然可以追究刑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J. 在被刑事處罰後,還有工資或養老待遇嗎
在被刑事處罰後,還有工資或養老待遇嗎?
司法機關打擊犯罪是其職責,盡管人們都痛恨犯罪,但在懲治犯罪的過程中,如何保障其權利也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正如這段時間,律師界熱議的一個話題:監察部門調查和限制公職人員過程中,律師不得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大家主要是考慮權力如何監督和權利如何保障的問題。今天介紹一下,在刑事處罰前後,犯罪人員的工資或養老待遇。
這要從犯罪人員的身份分開來介紹。
一、非公務人員
作為一名普通百姓,如果因犯事被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對未退休正在上班的人來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用人單位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了工作,當然也就沒有了工資待遇。但已交納的社保仍有效。
對於已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正每月領取養老金的人來說。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2001]44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也就是說服刑期不發養老金,吃免費的「牢飯」,服刑完後可繼續領取養老金。這當然要看身體情況和刑期長短了。如果生命在服刑期間就終結了或是終身監禁,自然也就沒有了再領取的機會和可能。
對於已退休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來說。養老靠子女或是社會救濟。服刑期間和服刑完後當然沒有任何待遇,但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可以考慮向政府申請低保的可能。
二、公務人員
現在是反腐的高壓期,常有「老虎和蒼蠅」被抓,公務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工資待遇會如何呢?看完如下的內容,你可能會覺得很「慘」。
(一)將被開除公職
《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也就是說,公務員除了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雖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免於刑事處罰的,可以不開除公職之外,被處緩刑以上責任刑罰的(包括緩刑),一定會被開除公職。沒有公職,當然沒有工資。
對上述是共產黨員的公務員,還將會被開除黨籍,俗稱為「雙開」。
(二)待遇分情況明確規定
中組部 人社部 監察部 國家公務員局於2010年發布了《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未退休的
(1)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2)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3)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4)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對已退休的
(1)公務員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
(2)公務員退休後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
(3)公務員退休後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
(4)公務員退休後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後,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的標准執行。
(5)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6)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看到這可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公務人員,將肯定沒有了退休待遇,如果生活實在困難,將可視情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這與在職時的風光、體面、高薪等相比,反差太大了!建議公務人員還是清政廉潔,千萬不要犯事的好。要不,後果真的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