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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社保沒簽合同賠雙倍工資

發布時間:2020-12-24 19:46:45

Ⅰ 沒簽勞動合同 沒交基本社保 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賠償嗎

1、可來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源從入職的滿一個月起,至滿一年時止。按當時的實發工資數額,再發放一次。
2、社保不能全部補繳,具體能補繳多長時時,可以到所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場咨詢。不能補繳的,單位應當給你相當於繳納數額的補償。
3、節假日上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當時沒有支付的,可以要求支付。
4、在職的,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離職,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應支付你兩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數額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Ⅱ 公司已經為員工繳納了社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要要賠償辭退員工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抄》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只要沒有簽到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補償,與辭職沒有關系。《社會保險法》規定自用工之日三十日內為職工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要求補交社會保險。

Ⅲ 單位給職工繳納了社保但是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索賠雙倍工資嗎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訂合同並支付二倍工資,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補訂合同,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應當及時主張二倍工資,避免超過仲裁時效不被法律支持。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隨時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違反《勞動合同》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三、二倍工資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於二倍工資時效起算,各地規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適用「逐月起演算法」,「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山東、重慶等省市採用「期滿起演算法」,「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江蘇、黑龍江採用「違法行為終止和期滿起演算法」,即未簽合同不滿一年的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用工未簽合同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湖北等少數省市採用「勞動關系終止起演算法」,「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Ⅳ 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繳納五險,還需要賠償雙倍工資嗎

可以要求補繳社保,辭職時可以以此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簽了勞動合同就沒有雙倍工資賠償了。

Ⅳ 正常支付工資和社保,沒簽合同,也要賠償雙倍工資嗎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准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注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Ⅵ 公司給我繳納了社保,但是未簽訂勞動合同,能申請雙倍工資賠償嗎

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Ⅶ 未簽勞動合同,但公司有交社保,還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未簽勞動合同和是否繳納社保是兩回事。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迴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答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Ⅷ 我沒簽合同,但是給我交了社保,能得到雙倍工資賠償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已繳納社保沒簽合同賠雙倍工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Ⅸ 正常支付工資和社保,沒簽合同,也要賠償雙倍工資嗎

沒簽勞動來合同的,可以主張源雙倍工資和辭職時的補償金。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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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公司繳納了社保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要賠償雙倍工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沒有新的規定

入職一抄個月無書面勞襲動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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