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9年海南最低工資是多少.包含社保在內嗎是不是應發工資減去社保等於實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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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也就是說你到手的月工資+個人社保費+個人住房公積金至少要有1470元。
參見:《關於貫徹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4]40號
二、進一步明確有關政策規定
(一)我省的最低工資標准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省政府每次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後,各地應在1個月內選擇確定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報我廳備案。各地調整後的實施時間必須與省政府規定的實施時間一致。
(三)各地在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後,必須在當地主要報紙上發布,並要求用人單位在最低工資標准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准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另外,在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首頁>12333專欄>政策解讀>典型事例>可以查到《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列入最低工資》:
案例介紹:
小李是某紡織企業職工,其來電咨詢目前杭州市的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1310元每月,單位給其發放的實發工資(扣除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155.14)為1154.86元,單位支付的工資是否違法國家最低工資規定?
為您解答:
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企業應保障在每月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達到最低工資標准。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0〕78號)文件,我市企業最低月工資標准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本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小李的實發工資為1154.86,加上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後為1310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沒有違反國家最低工資規定。
對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各地很不一樣。上海就不包括。
B. 2019年社保上年度工資收入申報中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是填什麼數字的是填實際工資還是社保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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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申報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平均數,除以其每月參保職工的平均數確定。其中,用人單位上年度生育保險的繳費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計算生育津貼基數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C. 2019年開始社保按實際工資繳納由稅務局徵收是全國范圍內實行嗎還是試點
這種做法不僅僅是避稅,還是規避社保,就是違法行為。如果你有確鑿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
D. 社保繳費基數是怎麼確定的不是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嗎
是指參保人員繳費年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工資。如今天填寫是2012年7月19日,目前是處在2012年繳費年度(2012年4月-2011年3月),核定本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依據是參保人上一年度(即2011年度)月平工資。比如:該參保人上一年度稅險前工資總額為6萬元,則其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因此,您應該填寫的「確定繳費基數的月平均工資」即為5,000元。
E. 2019年1月份加工資了,2019年1月份社保繳費基數可以按2019年實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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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實發工資調整基數啊,但是你社保就會自動升高啊,你交最低的社保就要把社保基數調低才可以呢。如果你是按照工資調整社保的當然就要填加了工資以後的實發數。
F. 今年補繳1995的社保實際繳費指數是按之前上年度的全省平均工資,還是按2019年
按1994年的全省平均工資補繳,還是加上從1995年至今年的滯納金。
G. 2019年實施的個稅專項扣除後,是不是實發工資就少了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辦法: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在收入額中剔除這部分再計算應內納稅所得容額:
扣除免徵額5000和五險一金後收入7000元:
7000-1000-2000=4000
也就是原來7000元是應納稅所得額,現在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只是稅款少交了,發放的工資只會多不會少。
H. 2019年社保和醫保核定工資基數,要上年平均工資。請問上年平均工資是按所屬期還是按實際發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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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參保申報表上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不是社保繳費基數,而是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60%-300%。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工作人員讓你填寫的3000元,就是他核準的數據(或者是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而你實際的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你當月的工資。如果你的工資低於3000的60%,則按1800來作為你的繳費基數;如果高於3000的300%,則按9000來作為你的繳費基數;如果在1800-9000之間,則按當月實際工資為你的繳費基數。
希望這個回答能夠幫到你。
I. 因我縣職稱沒兌現,2019年是按最高職稱填報的,2020年社保讓按實發工資填報對退休工資是否有影響
退休工資是按社平工資,個人賬戶余額及繳費年限計算得出來的,與你填報什麼無關,不會有影響。
J. 2019年1月起社保繳費基數是每月都按實發工資征繳嗎
沒有明確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繳回費單位必答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
(10)2019社保必須按照實發工資繳納嗎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分別納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