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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社保和工資不一致

發布時間:2020-12-21 23:44:49

1. 社保繳納單位與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合法嗎

只要是單位正常繳納的是合法的,社保繳納單位與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很大的弊端就是發生工傷會賠不了,所以最好還是一致好點,最好可以到當地社保局或者撥打電話12333咨詢一下。

1、根據有關規定,新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社會保險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3、辦理好繳費登記手續後,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本單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後代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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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比例

一、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的8%繳納。

2、單位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將個人養老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此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全部和單位繳費的3%計入個人養老賬戶,單位繳納的19%劃轉為社會統籌,而新政策將單位繳費的3%也劃入社會統籌用來解決養老空賬問題。

二、醫療保險

以北京市為例,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三、失業保險

單位1%,個人0.2%;

四、工傷保險

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

五、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六、公積金

以北京市為例,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2009年下半年起,北京市統一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按工資的12%辦理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都是工資的12%。

2. 社保繳納單位與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可以就此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工資是哪邊發的呢,有沒有手機APP應用可以查到的打卡記錄、發工資工資卡上版的公司賬戶名權稱、勞動合同?
先撥打12333社保熱線、語音咨詢社保部門並索取勞動仲裁部門聯系方式,或是直接查找當地勞動仲裁部分聯系方式,說明情況尋求幫助。
准備好能夠證明勞務關系的資料,比如工資卡到賬記錄、勞動合同、打卡記錄,尤其是打卡記錄建議做好保存,如果公司知道你要尋求法律幫助,可能會刪除你的在線打卡記錄和人員信息。
今年年初的時候,有朋友結束過年假期到公司准備上班,發現公司搬空了,尋求勞動仲裁部門的幫助,幾十個員工組團去的,在那裡做了筆錄等待開庭,可以最後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和其他任何證明入職的證據,最後也只好撤訴。
另外,社保繳納單位和實際工作單位不一樣,連員工本人也不知道這個情況,可以反饋給勞動仲裁部門,理論上是會有處罰的。
先打聽到基本情況,可以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去談判一下,利用公司繳納社保不合規,要求應該得到的補償。先談判一下,應該要比直接鬧崩好一些。

3. 社保繳納公司和合同不一樣有什麼影響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與繳納的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下,是否可以呢?目前這種情況確實存在,而且不在少數,是什麼原因產生這種情況呢?對企業和個人會有哪些影響呢?今天我們一起探討一下這個話題:

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的原因是什麼?
勞動合同主體與社保主體應該一致嗎?
不在同一個主體對企業和員工有哪些影響呢?
一、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公司主體的原因是什麼?

1、公司業務快速發展的原因

現在很多企業業務發展速度非常快,全國拓展市場,業務發展到某個城市了,公司開戶還沒有來的及,但是業務發展一定需要人員,企業勞動用工就一定會出現社保繳納問題,通過第三方機構代為繳納,以滿足員工及公司發展的需求。第三方機構代繳社保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說明是否可以,但是廣東發布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目前不同城市對此事的看法是不一樣的。

2、個人要求社保繳納地的原因

企業一般會在用工地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有些員工向企業提出要求在老家繳納社保,未來退休回老家,不想在非戶籍地繳納,企業收到員工申請後有的會同意,這樣也會造成勞動合同與社保主體不一致。目前我國社保體系還沒有實現全國聯網,所以員工會認為在外地繳納社保沒有用,其實不然,不管在哪個地區繳納,都是可以做社保轉移的,而且如果在一個地區繳納累計10年及以上,還可以選擇在這個地區辦理退休。

3、社保與多種政策掛鉤原因

全國大部分一二線城市針對非當地戶口出台了多項政策,比如:買車、買房、孩子上學、落戶、工作居住證辦理等,這些政策與社保繳納年限和連續性掛鉤,因為想在當地享受更多的政策,買車買房等需求,所以也會出現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地不一致的情況。這些限制性政策國家是階段性發布的,會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情況而調整。

4、企業為降低社保成本的原因

社保應按時且足額繳納,所以社保基數來源於工資,很多企業為降低社保成本,直接找第三方機構代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認為這樣可以規避風險,其實風險並沒有降低,而且第三方機構也是企業,也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繳納,不合規一樣會被處罰。企業控制人工成本應考慮總體籌劃方案,不應簡單粗暴的通過外包方式解決問題。

二、勞動合同主體與社保主體應該一致嗎?

首先我們看一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由此看出,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約定社保繳納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此條說明企業要及時開設社保戶,現在五證合一,開戶手續更加便捷。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自用工開始就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所以,繳納社保的主體應與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一致。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允許勞動合同與社保不在同一個主體下的,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勞務派遣用工的形式,可以出現勞動合同與社保繳納不一致的情況,文中所提的用工單位是企業

4. 社保和勞動合同不一樣嗎

1、憑簡訊或收入證明,或廠牌,工資條等就可以了去申請仲裁;
2、沒有社保合同一說。
3、可以要求公司給予未簽訂勞動合同書的二倍工資,10個月的工資。
4、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金,即二個月的工資。

5. 勞動合同簽訂單位與工資發放單位不一致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准。

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准,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

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准。

(5)勞動合同社保和工資不一致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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