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們公司是先交社保,後從員工的工資里扣除個人部分,會計分錄該怎麼做啊。
先交時
借:管理費用
其他應收款-社保(不需要員工名字)
貸:銀行存款
發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
應繳稅款-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② 應付工資里代扣社保的分錄怎麼做
應付工資里代扣社保的一套完整的分錄:
通常在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等--工資
貸:應付工資通常在發放時:
借: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通常在繳納保險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司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通常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公司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辦公室人員工資扣除社保分錄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在登記帳戶前,通過記帳憑證編制會計分錄,能夠清楚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歸類情況,有利於保證帳戶記錄的正確和便於事後檢查。
每項會計分錄主要包括記帳符號,有關帳戶名稱、摘要和金額。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簡單分錄也稱「單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和另一個帳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亦稱「多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與幾個帳戶的貸方,或者以一個帳戶的貸方與幾個帳戶的借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
為了保證帳戶對應關系的正確、清晰、便於了解經濟業務的內容,會計分錄必須嚴格掌握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的基本原則,不允許多借多貸。
會計分錄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方法
初學者在編制會計分錄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第二: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第三: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第四: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第五: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③ 單位繳納部分社保和代扣個人部分社保應該怎麼分錄計提和發放工資的時候應該分別怎麼錄
工資與社保的有關分錄可以分為兩步:
第一步計提工資與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依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第二步,
發放工資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時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沖減時的分錄: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
紅字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④ 發工資和扣社保的會計分錄
分兩種情況.決定採用其他應付款還是其他應收款
一、發放工資在前,銀行代扣社保在後
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管理人員的)
銷售費用(銷售人員的)
生產成本(生產人員直接公司)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計提社保費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單位負擔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單位部分)
發放時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部分的社保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實際支付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積金(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現金
二、銀行扣款在前,發放工資在後
交納社保費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支付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負擔部分)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實際支付的工資)
(4)發辦公室人員工資扣除社保分錄擴展閱讀:
(一)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二)計提比例:
醫療保險費:10%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12%)
養老保險費:1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2%)
失業費:2%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2%)
工傷保險:1%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0.5%)
生育保險:見工傷保險即可。
住房公積金:10.5% (注意:各地的繳納比率是有差別的,如上海是:7%)
工會經費:2%
職工教育經費:2.5%
⑤ 社保從工資中扣除,如何做會計分錄如何操作
一、假設工資為5000,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5000
管理費用--社保費 900
貸:應付內職工薪酬容--工資 5000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900
二、繳納社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900
其他應付款--扣個人社保 300
貸:銀行存款 1200
三、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00
貸:銀行存款 4700
其他應付款--扣個人社保 300
賬務處理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還的各種款項(代墊的家屬葯費、個人所得稅等),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企業向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於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向職工給予的補償,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
⑥ 單位為員工交社保,在發放工資時將社保個人承擔部分扣除,會計分錄怎麼做
我來回答此問題。單位在確認員工的勞動報酬時,按照崗位不同計提職工薪酬時: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在建工程,開發間接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下的工資明細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同樣,按照崗位不同計提職工社會保險費時: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在建工程,開發間接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下的社會保險費明細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具體按五個險種設置三級明細科目);職工個人為自已承擔的部分,若工資為預付性質的,通過「其他應收款」,若工資為後付性質的,通過「其他應付款」;確認應付職工住房公積金時,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在建工程,開發間接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下的住房公積金明細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住房公積金;發放工資時: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貸: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社會保險費,貸: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貸:銀行存款;繳納本期的社會保險費為: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具體按五個險種設置三級明細科目)、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社會保險費,貸:銀行存款;繳納本期的住房公積金: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住房公積金、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銀行存款。
⑦ 計算工資的時候,社保是如何計算的,工資發放的會計分錄要怎麼做呢
一看你就不是財務人員是吧?這個問題對於財務和行政人員是很基本的工專作,
社保就是五險一屬金,是單位為員工支付的一種社會保障和福利,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單位的員工購買社保是有20%個人,80%單位承擔,員工繳費基數按照當地每年的人均工資標准來購買。
舉例:會計分錄:正常是要計提,
借方:經營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社保費 1000元
貸方: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工傷/失業保險 1000元
支付社保的時候單位和個人全部2000元,
借方: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工傷/失業保險 1000元
借方:其他應付款 /員工(掛賬從工資中扣除)1000元
貸方:銀行存款 2000
⑧ 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會計分錄
1、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8)發辦公室人員工資扣除社保分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