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天津申報當年社保繳費工資後還可以變更么
不可以了 一月份核定基數的時候沒更改就等到明年吧
『貳』 天津社保調整基數補繳
用人單位補繳費規定
各類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未按專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屬補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養老保險欠費,應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增幅加收保值費;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後的養老保險欠費,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保值費的計算方法:以參保人員相應補繳年度的繳費基數,乘以相應繳費年度的繳費比例,再分別乘以相應補繳年度的保值系數,計算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額。保值系數為辦理補繳時上一年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天津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按歷年保值系數大於1的部分徵收的補繳費用,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滯納金的計算方法: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欠費日從欠費之月的16日起計算至申報補繳費上月25日。
舉例說明:天津市某單位2013年5月,為職工賈某,按照3000元標准,補繳2013年4月養老保險欠費,補繳本金及滯納金為:
補繳本金=3000×28%=840(元)
滯納天數=4月16日至25日(10天)
滯納金=840×0.05%×10=4.2(元)
補繳費金額合計=840+4.2= 844.2(元)
『叄』 天津社保網報是按實際工資繳納,工資調整了。如何辦理當月社保繳費
按照規定社會保險只能每年在年初調整一次,而且是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調整。如果您公司是今年才調的工資,應該明年才調整社保投繳基數呢。
『肆』 每年社保基數調整時間是幾月啊
有的地區是每年四月開始調整,有的是七月,還有的地區不跨年度,每年的回一月。無論是幾月調整,都得答等當地當年的社平工資數額公布後,從規定的調整月開始多退少補。
第一,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的調整,是根據本人工資和社會平均工資的變化進行調整的。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城鎮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根據本人月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如果本人工資沒有變化,原則上不做調整,只有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第三,靈活就業養老保險參保人,由於沒有工作,無法確定工資收入,則根據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幾個不同檔次,由參保人自己選擇。
第四,由於各地的社會平均工資公布時間不統一,調整基數的時間也是不一樣的,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之後。
『伍』 2019年天津社保養老金每人每月漲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基礎養老金又漲了!我市從2017年1月1日起版,再次提高城鄉權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5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省財政補助標准按照《江蘇省市縣財政保障能力分類分檔辦法》執行,這是我市第六次調整基礎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已於3月底前發放到位。
『陸』 天津社保增員申報工資欄寫多少工資
公司角度出發肯定是按最低工資標准做比較劃算啦,但是站在我們員工的角度,實際工資高於最低工資,那我們繳納的基數上升了,將來社保返還給我們的久多一點咯
『柒』 社保基數怎麼調整 天津
2015年度天津市社保繳費基數上限和下限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准分別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的農籍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最低標准為2109元。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6047元。按照6047元繳費確有困難的,可在6047元與2912元之間選擇確定繳費基數。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2912元。
(三)調整失業保險繳費費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的費率由2%調整為1%,職工繳費費率保持1%不變。農業戶口從業人員個人也要繳納1%,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非農業戶籍人員相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工也需按照上述比例參加失業保險。
(四)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按1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費率調整為11%;原按7.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和城鎮個人,費率調整為8%。單位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2%等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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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天津社保1月基數調整,工資沒有變動。
如果工資高於繳費基數,就不需要調整的
『玖』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2015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方案漲工資嗎
天津市人社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通知精神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2015〕6號)精神,經市政府批准,現就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簡稱「退休人員」),以及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的人員(簡稱「退職人員」),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
二、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16年的,每月增加4.5元;滿16年及以上的,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5元。
四、截至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男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女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女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滿80周歲、女年滿75周歲的,每月增加80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2525元的,補齊到2525元。
六、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基本養老金不足2525元的,再按照繳費年限增加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不滿16年的,每月增加2.5元;滿16年及以上的,繳費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2.5元。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超過2525元。
七、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1、2月份調整的養老金隨3月份養老金一並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