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事業單位辭職後 自己交社保 退休工資是否有區別
沒區別,自己交社保如果繳納的基數和之前繳納的基數一樣,退休後是沒有影響的。
現在都統籌之後,事業單位和企業繳費都按照單位20%,個人8%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個人繳納的基數可以選擇適合的檔位,如果交的檔位高,退休工資會比之前的更高。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1)在單位有工資還能在另外單位辦理社保繳納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⑵ 單位沒有給工資就交社保別的什麼都沒給說法怎麼辦
這要看是什麼原因不發工資。如果沒原因肯定不合法。如果是周轉困難拖欠半個月一個月的,也不合法但你告他也沒多大用處。但如果是員工有極重大過錯,被扣完工資的,不發就合法。可以先跟單位協商解決工資以及繳納社保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里的「繳納社會保險」,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足額,如果公司已經繳了,只是沒有足額繳納,不應看做是未繳納社會保險,補繳即可。所以員工不能擁有單方解除權(也就是不寫辭職報告,說走就走的權利),也就不能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甚至還要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⑶ 在新單位領工資,社保在原單位交,能否轉賬到原單位繳納
這要同倆個單位協商,如果同意,可以。
⑷ 如果員工在其他單位已經繳納社保 ,那麼本單位可以不用給他繳納社保,把錢以工資的形式直接發放嗎
不能交保險不屬於單位原因造成的,所以不支付任何補償也是合法的,如單位同意給當然可以。
⑸ 為什麼個人繳納的社保單位要先從工資中扣除然後在從單位的賬戶中給職工交社保這么麻煩
由單位為在職員來工參保繳納社保的源,單位在參保地社保局開設了一個代扣代繳銀行帳戶,單位為在職員工繳納社保金前,必須要把發放給員工工資前扣出個人繳納部分,統一存入代繳銀行帳戶內。
如果不是以單位為單位來統一參保,參保地各地單位員工都以個人帳戶來扣繳社保金,哪么銀行、社保局的工作量是多少呢,相比之下,顯而易見由各單位來統一代扣代繳要簡單的多了。
⑹ 社保,公積金 ,單位應繳納的部分沒有繳納,但是個人的部分已經在工資里扣除了,我該怎麼辦
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沒繳納的社保可以到社保行政部門舉報,要求補交。
⑺ 已經離職了但是社保原單位沒停,新單位交不了,原單位繳納的全部要從我工資里扣。
已經離職了但是社保原單位沒停,新單位交不了,原單位需要賠償,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7)在單位有工資還能在另外單位辦理社保繳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⑻ 社保和工資不在一個單位可以嗎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8)在單位有工資還能在另外單位辦理社保繳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個人賬戶基金按照下列規定按月劃入參保人員的醫保個人賬戶中;其中,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按月劃入本人領取養老金的銀行賬戶。
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的,職工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分年齡段按照不同比例按月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可以提取用於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在普通門診統籌制度未建立前,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按月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
⑼ 自己交的社保,在單位開工資時能否抵扣個稅
自己交的社保,在單位開工資時不能抵扣個稅,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⑽ 在一個單位繳社保,在另一個單位上班,社保局會不會要求兩家都要繳社保
只需要在一家公司繳納社保。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專基本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不買某些社會保險。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單位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而且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因此,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用人單位只要只繳納工傷保險,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由其本人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