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設計師作出的作品公司能享有知識產權么
1、職務作品中:工復程、產品設制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的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內容由用人單位享有。
2、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的社會保險有: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項屬於民事問題,發生糾紛的可向法院起訴維權。23項屬於勞動關系,有糾紛的可協商解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也可向勞動監察機關投訴解決。
B. 知識產權與勞動合同糾紛求助
首先,抄從知識產權的角襲度來看,你公司是無法起訴同行公司和王zz的。因為他為其他公司設計的設備和你公司的設備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既然從外形到原理都完全不同。
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看,你們公司有沒有和該設備主管簽訂競業避止協議呢?如果簽訂,那麼他就違約,要補償帶給你公司的損失。
當然,沒有簽訂競業避止協議的話,就只好從商業秘密的保密條約來處理了,既然他為同行設計生產提供給同樣客戶同樣產品的設備,很可能會利用到你們公司的產品信息以及客戶產品要求等,這就導致他沒有保守企業秘密,而且泄露給直接競爭者,就有贏的機會。這需要詳細事實。
祝你好運!
C. 知識產權保護及保密協議 與勞動合同有關系嗎
保密協議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義務里可以包括保密協議,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D. 勞動合同與知識產權
要想知識產權屬於自己就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登記。要想給公司帶來利專潤,就應與公司屬簽訂一份知識產權使用受權協議。 如果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人員條件等創造的知識產權就本應屬於單位,這種情況只有與單位協商,事先約定好。
E. 勞動合同之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請法律朋友看看
勞動合同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回規定《中華人民共和答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F. 勞動合同中知識產權歸屬
一、【法條內容】
《合同法》第137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二、【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
在買賣合同中,有些標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識產權的載體,如計算機軟體等。本條規定的意旨在於說明作為知識產權的載體的買賣與知識產權買賣的不同。知識產權的買賣是權利買賣的一種。涉及權利主體轉變的合同法律關系,在有關法律中一般稱為權利的轉讓。如我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除了這種權利轉讓的合同,我國有關法律還規定了一種權利客體的許可使用合同。如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它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合同。這種合同與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區別在於,後者是以專利所有權的轉移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轉讓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為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轉讓人並不因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而喪失專利所有權。
在權利買賣中,當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與一般的貨物買賣是不同的。盡管從根本上說,一般貨物買賣也是權利,即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但是,貨物的所有權是建立在現實的、可見的實物之上,其所有權是一個法律上的抽象概念,當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實用性。而權利的買賣或者轉讓則不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是權利本身所體現的利益。作為買賣對象的權利,盡管也有一定的載體,但買賣當事人看重的顯然不是該載體本身,而是通過它表現的一定技術以及對這一技術享有支配的權利而能帶來的利益。因此,如果一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本身體現著一定的知識產權,除非當事人明確表明,或者法律有相關規定(如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的展覽權隨作品原件轉移),買賣可以影響知識產權,那麼,該標的物所體現的知識產權就不轉移於買受人。
G. 北京的某個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說要簽約三年,不足三年要離職的,要交違約金兩萬多,其他公司的也這樣嗎
涉及勞動合同法,如果雙方簽字蓋章可能會約束雙方。雙方是否涉及職業培訓,要具體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此外,《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此外,《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此外,《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H. 我是員工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 能不能輕易簽
需要簽訂知識產權保密協議。
一般情況下,需要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公司在員工勞動關系終結後,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員工還有最長兩年的競業限制義務,如果合同約定超過兩年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兩年以後可以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競爭的工作。但對於原公司的商業秘密,建議保密,以免惹上官司。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I. 勞動法中是否有知識產權的規定
合法的,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的一項義務。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J. 員工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有一條知識產權歸屬的條款不太明白
按照專利法細則規定,利用單位提供的資源進行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屬於單位,您在任職期間不利用單位資源進行的發明創造屬於您個人,任何單位無權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