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未按實際工資上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抄位未按實際工資上社襲保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粵高法發[2008]13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❷ 公司三年一直沒給我買社保,還在工資條上面做假賬,說補償給我一千二百元了,要強迫我簽字,我該怎麼辦
正常工資是要給交社保的,如果你要認可這個,你收到這筆錢的話,那可以去簽字,如果你要想跟單位翻臉的話,那你就可以不簽。但是通常一般人可以選擇去簽字,簽字的話那就是代表你認可這個東西,認可這個東西的話,你就拿補償,雖然說正常來講都不會查,但是也保不齊以後有什麼情況,稅務局想查你,但是,通常都不會去查你。
❸ 在單位上班4年了,單位沒交社保,做假帳,把我們的工資做成社保補貼怎麼辦
按照規定企業有義務為員工購買社保 如果四年單位都沒有購買 你可以向勞動局進行投訴
❹ 工資單造假,社保做假,有觸法律嗎
當然是觸犯法律的。
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內當地容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❺ 公司做假工資單作交社保基數怎麼辦
可以到勞動局申訴。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專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屬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❻ 你好,我想問一下工資單造假,社保做假,有觸法律嗎
當然是觸犯法律的。
社保繳納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❼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會被罰款嗎
按照法律規定是不符合的,這種公司還有不少,我們公司就是這樣的,每個人都是按照入職時間來定的,什麼時候入職,就遵循當時的方式,而並不是按照工資的多少來算的!
❽ 未按實際工資繳納社保,要求補交,單位不承認!
國家規定社保是按工資申報繳納,但很多地方都按下限申報,這樣就少交了內社保費用。但是很多單位都容多給予個人工資和福利。實際上個人是不吃虧的。建議你要是感覺在這家單位工作還順心的話,就不用斤斤計較。因為假如就按你說的按實際工資繳納。它每月給你4000元工資也是超過了合同的規定。這樣你就得不償失。即使你爭取到了按你的實際工資繳納,你在單位還幹得下去嗎?
❾ 廠方把不買社保,做假賬說隨工資一起發放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版會保險費的,權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