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發放工資時未扣個人社保,個稅怎麼賬務處理呢
如果銀行已經扣款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銀行沒有扣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或者下月一並處理,本月不處理。
(1)發放工資的人員未繳納社保稅務機關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企業發生各種應付、暫收或退回有關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管理費用」等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支付有關款項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採用售後回購方式融入資金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回購價格與原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
應在售後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合同約定購回該項商品等時,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貳』 沒交社保的員工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若是這些職工的工資薪金均依法申報了個稅且屬於合理的工資薪金,則允許稅前扣除,與是否繳納了社保無關。若不是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而未繳納的,對應的工資不符合合理性原則,不能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如果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證明其工資、薪金支出的屬性,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2)發放工資的人員未繳納社保稅務機關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5、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叄』 單位未發放工資、給離職員工繳納了保險,如何做會計分錄
單位沒來有發放工資,當源月仍應當計提工資,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其他應付款-代扣職工社保 職工應承擔部分
為離職員工繳納社保一般不必單獨核算,是與在職員工繳納社保一並核算的,具體核算方法如下:
借:管理費用等 單位應承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代扣職工社保 職工應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實繳金額
『肆』 你好,請問給員工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保,沒有簽訂合同。這個如何處理呢
看入職時間,入職一個月內可以不簽合同
超過一個月不簽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可專以要求雙倍工資
超過一屬年不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合同,職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簽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伍』 沒交社保,交個人所得稅,發放工資時候的分錄怎麼做
舉個例子哈:
應付工資總額來為10000萬,源應代扣個人所得稅500元,工資以現金發放。
1、計提工資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貸:庫存現金 95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00
3、交納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陸』 工資發放繳納社保和稅務扣的數不一致怎麼做賬啊
你好樓主,作為會計記賬有一個首要原則你忽略了,就是真實性原則,這個是會計記賬的最根本的一條,你單位由於社保年審提交數據超時,是社保局提升了你單位社保繳納的工資基數,而不是稅務局。提升繳費工資基數以後,這個錢你們應該按照社保局核定的工資基數繳納,而你記賬就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進行入賬。這個原則確定以後,你肯定是要按提升以後的社保繳費工資基數進行計提,至於跟工資的不一致並不影響你的稅務報表和納稅申報,如果查賬你只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社保局提升你單位社保繳費工資基數的相關證明材料即可,望採納!
『柒』 員工沒有工資只交社保,怎麼個稅申報
沒有工資只交社保,個稅申報應把個稅做0申報處理。
社保的繳納是以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也就是說社保的基礎是工資。目前你們公司在社保登記了給員工發了多少多少工資,在稅務這邊卻做0申報。
雖然現在稅務和社保尚未實現信息共享,但若有一天共享了,對你們公司就是大麻煩。稅務會說,為什麼發了工資,你們卻做0申報,有逃稅嫌疑。
工資,社保,個稅,合同,公積金等是員工所在單位的法律關系。必須一一對應,這樣公司才好管理,才能應付勞動監察,應付有關部門的隨時稽核。
申報時所需資料:
根據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所得、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扣)稅額、應補(退)稅額等情況,如實填寫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的信息:一般只需填寫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稅額、應補(退)稅額。
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業、任職受雇單位、經常居住地、中國境內有效聯系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如果是外籍人員,除上述內容外,還需填報國籍、抵華日期等信息。
納稅申報表的領取:納稅申報表可以從稅務局網站上免費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各地方稅務機關的辦稅大廳免費領取。
通過兼職取得高收入者的申報: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個稅如何申報: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這11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另:年所得12萬元以上,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捌』 沒有交社保的人員需要報個稅嗎工資怎麼入賬
沒有交社保的人員需要報個稅,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沒有工資按實際金額入賬,但是個稅也按照法律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8)發放工資的人員未繳納社保稅務機關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玖』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如何追討
公司未按員工實際工資交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立案處專理。
《勞動保障監屬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