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08年前未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交嗎
要求當然可提,是否受理,看當地社保部門。希望不大。試試。
Ⅱ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2008年前的社保需要補交嗎
養老保險需要最少累計繳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時可按月領取退休金,如果中途斷繳可以補續。
醫療保險女性繳夠20年、男性繳夠25年,退休後可享受終身醫保。醫保如果中斷,則在中斷期間不能享受醫保待遇。不過,醫保從中斷之日起有一個緩沖期,如果超過3個月沒有續保,則連續繳費年限會重新計算,醫保報銷額度和重大疾病醫保額度也會受影響。
社保一旦斷繳,除了會對參保人的繳費年限核算、社保待遇領取等「長線」結果產生影響,在一些城市,對參保人短期內的買房購車和落戶計劃的影響則更為直接。
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社保的連續繳納年限直接與購房、買車搖號、落戶資格等掛鉤。以北京為例,非京籍居民要取得購房資格,需連續繳納社保或納稅滿5年;而買車搖號則必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此外,在北京買房和買車都強調「連續」繳納,補繳無效。而在北京落戶,在京連續繳納社保7年及以上則是必備條件。
(2)08年前沒買社保補交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Ⅲ 2008年之前的社保單位沒給上現在能補嗎
現在社保是不能夠進行補交的,只能夠繼續往後進行繳納。
Ⅳ 社保最初是2008年6月開始繳納的,在這之前的可以補繳嗎
可以補繳,但是個人無法補繳只能公司給員工補繳。
Ⅳ 2008年之前社保是自由交費,單位沒有買,現在可以補交之前的社保嗎
如果你現在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將他轉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就可以一次性補交到十五年的養老保險辦理退休手續以後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
Ⅵ 2000年上班至今,社保從2008年開始交的,今年我到50歲了,前面的社保可以補交嗎
如果你已到退休年齡,可以繼續繳費至滿十五年!
退休年齡已到,社保未交滿專1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屬社會保險法》有三種方式可以獲得退休金:
1、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Ⅶ 2008年入職的公司一直沒有給交過社保到2019年才給上保險我之前08年到12年的還能補交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公司要賠償你從轉正到開始給你上保險時候回,全部的拖欠的答保險錢,但你只能拿走公司給你交的那一部分,我也是2年公司沒給我上保險,最後我賠償了我1.8萬多,不給你就去勞動保障部門告他們,最少罰他們20萬,你還能要道歉,我那時都把告的材料准備好了,老闆一看,很快就給我錢了。
Ⅷ 08年以前企業沒買社保能追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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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同一地區,員工不可以重新辦理社保帳戶,只能要求企業為員工補繳社保,如果企業不補繳,可以到參保地社保局投訴。
Ⅸ 我是2008年買了社保,就斷交了,還可以補嗎
可以把所欠年份補齊,只要共交夠十五年,光等待退休領工資了。
Ⅹ 2008年上班2015年才交社保,以前還可以補交嗎
可以,但是有條件。補交前面月份您必須有單位,單位有跟您簽勞動合同,內有發工資的工資表,在勞容動合同期限內木有交可以要求單位繳納,補繳費用是根據單位給您發的工資做為繳費基數來計算。補繳有滯納金,滯納金的演算法:1、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2011年6月以後(含6月)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以每月應繳納的社保費金額計算。
2、 帳目所屬期:2011年6月以前(不含6月)的費款 公式:滯納金=應繳費款*(2011年6月30日-滯納金加收日期起+1)*千分之二+應繳費款*(滯納金加收日期止-2011年7月1日+1)*萬分之五;
3、帳目所屬期:2011年6月以後(含6月)的費款 公式:滯納金=應繳費款*(滯納金加收日期止-滯納金加收日期起+1)*萬分之五。